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同初次審議時一樣,草案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仍是常委委員們關注的焦點之一。一些常委委員建議,把文化遺産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範圍,逐步建立文化遺産保護公益訴訟制度。
大量文化遺産正遭受人為破壞
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就是草案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定。
任茂東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中增加人為破壞文化遺産的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
他認為,文化遺産保護與環境保護關係密切,有著相似或相同的問題。國家應當把文化遺産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範圍,逐步建立文化遺産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理由很簡單:文化遺産是我國歷史文化的載體和見證,是我們祖先勞動實踐的結晶,也是人類重要的文化財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等特點,保護文化遺産關係到國家和民族利益。
“前不久開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發現,目前大量的文物資源和文化遺産不僅遭受著自然性的破壞,還嚴重遭受著人為破壞,許多文物不斷走向非正常消亡。”任茂東委員痛心地説,必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以公益訴訟的方式來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産,這是歷史進步的必然結果和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防止“建設性破壞” “保護性拆除”
“我完全贊同任茂東的意見。”白克明委員説,在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和廣大文物工作者提出建議,要求以公益訴訟的方式保護我國文化遺産。現在如果再不抓緊對一些文物、古代墓葬以及文化遺址進行保護,將來不僅會無古可考,而且會帶來巨大損失。改革開放以來短短二三十年,就有大量古墓被盜,形勢相當嚴峻。不僅古代文物遭到破壞,一些近現代的革命遺址,像瑞金、延安、井岡山、鄂豫皖、陜甘寧等相當多的地方革命文物遺址也受到了破壞,還有大量的自然遺産也受到了破壞。
白克明委員説,文物是傳承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一個重要載體,有利於加強文物、文化遺址保護的事都應當認真考慮。
汪紀戎委員也附議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將人為破壞文化遺産納入公益訴訟範圍的規定。現在很多這樣的行為被美其名曰“建設性破壞”“保護性拆除”。這一問題必須解決。
“除了幾位委員講的理由外,我認為,這些年來,之所以大批文化遺産滅失,就是因為GDP崇拜,就是不堅持科學發展。”周玉清委員表示,把人為破壞文化遺産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有的領導同志口頭上説要科學發展,但一遇到實際問題就又回到不科學的政績觀上去了。文化遺産保護中出現的問題就是表現之一。
公益訴訟的
主體應更具體明確
“草案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沒有可操作性。”嚴以新委員直言不諱地指出,從現有法律來看,尚沒有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訴訟主體確定不了,公益訴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一定要確定公益訴訟的主體。
金碩仁委員也認為,草案規定的公益訴訟主體過於籠統、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無法實現的情況。所以應進一步明確具體。例如,應把檢察機關這個公益訴訟主體明確下來。
嚴以新委員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文修改為: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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