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將“書法藝術”表述為:借助漢字的書寫表達精神美的藝術。斯言我深以為許!我常擬書法為“靜心、傳情、言志 ”之物:
靜心者,借書寫蕩滌胸中濁氣,消除心中瑣事,心手於筆墨,陶冶品格,寄託個人藝術理想,以求常獲心神暢達快意;
傳情者,以書傳遞性情之謂,借書寫宏文之便,將自己的性情、感受以及觀念等,托書為媒,宣暢與人,促進精神的修為,使其昭然若是,度己感人;
言志者,以書表志之意,前人曾有“詩言志”之説,這裡的“志”,常指“聖之道”,其內涵包括理想、志向、抱負、階級意識、倫理道德等意識形態內的諸多範疇。書法作為一藝,可煥文之採,從此角度而言,我擬此句為“書言志”,其集中表述為,通過書者的藝術行為體現其對精神價值、理想的專注與嚮往。
書法乃動心、動情之藝,書寫者的筆跡就是其心跡的表露,幾十年來,我寄情於此,在尋求書法精神家園的藝術之路上,感念頗深。作為書者,需具備駕輕就熟的“書寫”能力,在運文為字跡的過程中,能夠熟練地體現出自然的“書寫”之美;又有充盈的、豐富的綜合學養,這些學養得以於書者對自然與人生,歷史與未來的思味,包括其品德、稟悟、情趣等眾多內容,這一切不一定就等於書法,卻在藝術心理上不期而遇地、暗暗地化育著書法,昇華著書法。通過以上二維的綜合作用,從而達到以書煥文之採,以文表書之道。若此,我所認識的書法藝術,便可在對心跡的表露中,真正實現“靜心、傳情、言志”。
我曾有言:“吾將上下而求索,激揚生命之精神。”書法藝術洞見心跡,激揚生命精神之光,實為我一生所深求。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