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莫言緊急叫停《蒼蠅·門牙》手書原稿拍賣一事引發手稿拍賣引入著作“追續權”的討論,與此同時,市場傳出版權部門向人大提交藝術品“追續權”立法的消息,業內掀起“追續權”是否將阻礙中國藝術品市場流通性的討論,也有畫家擔憂“追續權”將使重復出現在市場上的贗品“洗白”成真,給魚龍混雜的藝術品市場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
莫言叫停原稿拍賣引發“追續權”話題
“追續權”是針對(通過第一次出賣行為)已經進入市場的作品的再次買賣(轉賣)而言的,它要求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從轉賣的差價,通常是從高於第一次或者前次賣價的溢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提成費),給予藝術家本人或其繼承人,目的是讓藝術家或其後人能夠分享作品轉賣的收益。
儘管此前有關機構曾經提出實行藝術家“追續權”的建議,但是並未真正實行。據研究者周林在4月發表的《追續權立法及實施可行性調研報告》中披露,超過六成的被調查藝術家從不知曉“追續權”。記者與多名藝術家和業內人士交流,也發現他們對此聞所未聞。而且,超過五成的被調查拍賣企業認為,實行“追續權”將會給拍賣市場帶來負面影響。
然而,近日,由於莫言緊急叫停《蒼蠅·門牙》手書原稿拍賣一事,“追續權”的話題被市場重提。榮寶齋總經理劉尚勇也在微網志上發出消息:“近日又聞版權部門有藝術品‘追續權’立法的動議,藝術品增值中的傳播增值追給誰?”記者向劉尚勇了解得知,他已從可信渠道獲悉版權部門向人大提交藝術品“追續權”立法的消息,藝術家在拍賣市場中重復交易的作品需要向藝術家繳納增值部分的一定額度的費用。
焦點一 藝術家能否受益於“追續權”?
畫家陳平(化名)早年作品受市場歡迎,以賣畫為生,但當時畫價極低。隨著年歲漸高,他早已無法作畫,手上也沒有存畫,儘管作品行情比以前高出十數倍,但他無法從中獲利,仍舊過著清貧的生活。據了解,像陳平這樣的藝術家並不在少數,不是所有藝術家都能受惠于藝術品市場的上漲。
“‘追續權’從某種意義上是出於對這種藝術家的同情。”一個市場人士直言,尤其是一些藝術家的後代在藝術家去世後生活困苦,“追續權”也許會起到幫扶作用。在廣州畫院院長方土看來,有些畫家晚年不再創作了,如果通過他們以前的作品在拍賣場上的不斷交易,而使他們能保持一定的收入來源的話,這是比較安慰的。
也有贊同“追續權”的人士認為,“追續權”的重點不是獲得利益,而是藝術家對自己的作品應該具有一定的權利,“追續權”能令藝術家的再創作受到激勵。
但劉尚勇卻並不贊同這個觀點,他認為“追續權”對於藝術家沒有真正的好處:“如果藝術家作品重復交易的增值部分要繳納費用,就會導致買家不願意重復交易。作品正因為流通才能産生社會效應,沒有流通,藝術家的作品就無法獲得別人的認知和喜愛。”另一方面,他認為即使實行這個規定,獲得的部分費用也未必能被藝術家獲取。“很可能最終被仲介、代理機構拿走,這對於藝術家的創作根本沒有什麼激勵作用,反倒可能令藝術家懶於創作。”他舉例,比如一位作曲家創作了一首膾炙人口的歌曲,從此之後每有人唱一遍他就可以收取費用,那麼藝術家可能就不再全心投入第二首的創作了,因為他可以一勞永逸,享受第一首歌帶來的財富。“這樣聽起來,‘追續權’很荒唐,創作者可以坐享其成。但是為什麼藝術家就有這樣的權利,而其他公民就沒有?比如發明瞭手機的科學家,是不是就可以永遠吃手機的‘老本’?”
同時,他還認為藝術家在再次創作的時候已經獲得了原本創作帶來的利益:“比如作曲家的第一首曲子儘管沒有得到很多稿費,但因為其創作的成功,受到社會的認可,創作第二首時,‘身價’已經大不相同。他們實際上已經受惠于第一件作品了。”他認為,書畫家的情況也一樣,銷售第一件作品的時候已經獲得了一定的回報,不可能無止境地繼續受益。
焦點二 藝術品流通是否會受阻于“追續權”?
“對於市場,‘追續權’可以説是百害無一利的事。”劉尚勇強調,“追續權”既增加市場運營成本,又降低市場的運作效率,“收取‘追續權’的費用等於給交易環節設置了障礙。這些增加的交易成本最終肯定要由買受人承擔,那等於把買家推離拍賣市場。”他告訴記者,這個早有前車之鑒,此前“追續權”的法案在歐洲實施,成為這個老的世界藝術交易中心衰落的原因之一,而沒有實行“追續權”的美國因此接替成為新的世界藝術交易中心。劉尚勇認為,“追續權”一旦實行,買家就會“不玩了”,繼而轉向其他交易市場去成交。“改變了交易方式的話,藝術家還是收不到錢。”
儘管業內擔心“追續權”的實行會影響整個藝術品市場的流通,但這種影響力是否會如想像的那麼大也成為業內討論的重點。據周林的研究報告顯示,在拍賣成交的藝術作品中,古代作品佔比為19%,現代作品佔比為49%,當代作品佔比為32%。北京一家拍賣行的業務經理告訴記者,“儘管因為市場擴容,當代藝術作品更多地進入市場,但無論是數量的比重還是價值額度的比重,古代和近現代的作品還是大頭。”
而方土擔憂的並不僅僅是市場的成交情況受影響:“實際上,更大的弊病是‘追續權’有可能導致贗品‘洗白’成真。就像謊言説久了變真理一樣,市場流行的一些名家的作品已經出現以假畫為標準的情況了,一年下來,總成交額也能過億元。”方土説,實際上這些假畫跟畫家一點關係都沒有,但如果實行“追續權”,畫家也在這些贗品的成交上“分一杯羹”,那等於假畫就“洗白”成真了。“現在藝術家已經非常難做了,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自己作品的鑒定者,面對一塌糊塗的贗品市場,頂多只能出本畫冊告訴人們,哪些是真的。如果再收錢,那情況就更複雜了。”
焦點三 分段“追續權”是否更人性化?
“事實上,我所知的藝術家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在乎這個市場。何況一旦藝術家的作品參與到市場之後,起碼有80%的現象已經不是這個藝術家能左右的了。”方土認為,作品被“生産”出來並進入流通後,就輪不到藝術家去擔心了,而應該是參與運作的機構去費心。“畫家的‘天職’就是管‘生産’,就像作家一樣,現在都由簽約公司幫他跟出版社簽約。簽約之後的事情就由版權持有者去操心了。”
不過,有市場人士認為,作家的作品如果再版,是必然要分成的,藝術家也應該獲得“再版”的利益。“書和藝術品畢竟還是不一樣,出版物的版權持有者是機構,而且書可以不停再印刷出版,但藝術品獨此一件,不能再‘繁殖’。”方土還提出,理論上藝術品的“追續權”是合理的,但是目前其他配套輔助功能並不到位,“追續權”很難單獨實行。
另一方面,對於“追續權”的實施,業內人士也提出了相應的建議。“我認為‘追續權’的實行應該要以是否改變作品的性質作為標準。”方土舉例説明,如果自己的作品作為藏品被重復拍賣,即使是反覆拍賣100遍也沒有關係,自己並不會去要求分享作品升值的成果,但是如果作品的持有人將其作為商業用途,比如製作廣告,那麼所得就要跟自己分成。“而如果是做公益廣告的話又另當別論,只要尊重我、知會我、向我確認即可。”因此他建議,如果藝術家或機構在出售畫作時也明文簽署這些權利的話會更為清晰可行。
有業內人士提出分段實行“追續權”的建議。方土也認為這個做法相對人性化:“比如藝術家到一定年齡後就可以行使‘追續權’,而藝術家本人去世後就不能再行使該權利,或者也採納50年版權的做法,50年之後‘追續權’自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