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嵇老先生將收藏多年的名貴古玩“辛庵款田黃四方印章”(以下簡稱田黃方章)委託上海一家拍賣行拍賣,參考價為480萬元。然而,拍賣還沒開始,拍品卻被弄丟了。嵇老先生一紙訴狀將拍賣行告上法院,索賠48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依據雙方簽訂的相關服務協議,判決拍賣行賠償嵇老先生2萬元。嵇老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審宣判,認為協議屬無效格式條款,故改判拍賣行向嵇老先生賠償480萬元。
鉅額拍品運輸途中丟失
嵇老先生是一名古玩愛好者,收藏有一枚珍貴的田黃方章。2011年8月,嵇老先生參加了第一屆上海民間十大珍寶評選活動,他的這枚長2.3cm、寬2.3cm、高4.9cm的印章獲得了由上海市收藏協會蓋章、八位專業人士簽名的“第一屆上海民間十大珍寶上海市文聯藝術品鑒定證書”。經鑒定,該藏品是清早期辛庵刻田黃石長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適中,具有較高的收藏、欣賞價值和市場價格”。
2011年11月,嵇老先生與厚福(上海)藝術品銷售中心簽訂了服務協議,將手上的這枚田黃方章進行委託拍賣,保留價為480萬元。簽約當日,嵇老先生將印章交付拍賣行,並向拍賣行支付了策劃費4000元。
2012年5月,拍賣行將包括田黃方章在內的多件拍品運至香港參加展覽、拍賣活動,但最終該田黃方章只參加了拍賣預展,並沒有出現在拍賣會現場。
不料,活動結束後將拍品運回滬的途中,這麼珍貴的古玩竟弄丟了。
古玩價值、賠償數額成焦點
一審開庭期間,拍賣行表示,嵇老先生的“田黃方章”是贗品。
此言一齣,立即遭到嵇老先生憤怒的駁斥:“根據雙方協議,拍賣行對方章品質有異議的,可進行專家鑒定。而拍賣行不僅沒有進行專家鑒定,而且還在推薦參加的香港拍賣會上將方章標注的參考價為480-620萬元。”嵇老先生進一步指出:“一旦拍賣成交,拍賣行可收取成交價10%的佣金,拍賣行不可能冒流拍的風險,隨意標價。我的方章至少值480萬元!”
而就拍賣行應承擔的賠償數額,雙方也展開激烈辯論。
一審支援了拍賣行的觀點,酌情判定拍賣行賠償嵇老先生2萬元。嵇老先生不服並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拍賣行表示,基於嵇老先生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服務協議約定,這種情況下拍品發生滅失或損壞的,無論拍品價值多少,拍賣行僅按實收策劃費的雙倍進行賠償,因此嵇老先生要求按拍品價值賠償,不符合合同約定。
對此,嵇老先生則認為該購買保險的合同條款,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拍賣行難逃其責照“價”賠償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丟失拍品的價值及拍賣行的賠償責任。由於目前已不具備對原物進行價值評估的條件,故只能參考雙方在交接涉案拍品時對其品質、大致價值的認可,確定賠償金額。拍賣行出具的“拍品入庫證明”上記載為“田黃方章辛庵款[有磕]、及鑒定證書一個”,而拍賣行在接受方章後不僅未進行專家鑒定,還以嵇老先生提供的藝術品鑒定證書等為亮點進行拍賣展覽推介。根據常理,嵇老先生不可能明知是廉價物品,而冒充貴重物品、付出策劃費成本,期待成功率極低的獲利,而拍賣行也不會安於收取策劃費而不對佣金積極追求,因此,雙方為儘快實現獲利,都會謹慎商定保留價。考慮到拍賣行在香港拍賣會上將涉案拍品參考價值區間標注為480萬元至620萬元,故嵇老先生主張涉案拍品價值不低於480萬元,具有一定的依據與理由。拍賣行認為方章非真品,但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難以採信。
關於拍賣委託人購買保險及相應後果的條款,其中約定保險費以拍賣保留價的1%計,由委託人支付,但委託人卻不享有保險合同權利義務;而若不購買保險,拍賣行對於拍品滅失僅依照策劃費的雙倍進行賠償,策劃費則按件計,與保留價無關。這一約定屬於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格式條款。拍賣行以此主張涉案拍品滅失後的賠償金額,法院不予採納。
上海一中院據此改判拍賣行賠償嵇老先生損失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