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市場

文化部關於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12-13 08:45:08 | 文章來源: 文化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迅猛,2010年,我國有實行經紀代理制度的畫廊1512家,藝術品拍賣企業300余家,經營性藝術品網站205家,有一定規模的藝術聚集區76個,市場交易總額達1694億元。但是,藝術品市場存在的侵權假冒商品氾濫、私下交易盛行、經營行為不規範、市場發展不均衡、法規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業組織建設滯後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為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智慧財産權和消費者權益,現就加強藝術品市場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強藝術品市場建設

(一)積極支援畫廊行業發展。畫廊行業是藝術品市場繁榮發展的基礎,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培育畫廊行業,充分發揮畫廊作為藝術品市場主體性和基礎性作用。鼓勵畫廊建立以經紀制為主體的經營模式,拓展藝術品授權、藝術品有限複製等新興業務領域,鼓勵藝術博覽會建立以畫廊為參展主體的行銷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畫廊進行藝術品投資和收藏。積極推動改善畫廊發展的政策環境。

(二)深化藝術品市場誠信制度建設。2004年以來,文化部先後開展了3批“誠信畫廊”的評選活動,評選出60家規範經營、業績良好的畫廊,並通過舉辦“中國誠信畫廊精品巡迴展”等活動予以宣傳推廣,産生了良好的示範引導效果。今後,文化部將繼續開展“誠信畫廊”推薦和評選工作。2012年4月30日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完成“誠信畫廊”復核和第四批誠信畫廊的推薦工作。文化部將組織專家審核,並向社會公示,合格的統一頒發“誠信畫廊”證書;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稱號。獲得 “誠信畫廊”稱號的單位,應當在其章程或經營規範中做出“不得展示、銷售侵權和假冒他人名義藝術品”的公開承諾。

(三)推動藝術品行業協會建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和指導藝術品經營協會開展服務標準、自律公約、經紀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在行業監督和自律方面的作用。

二、依法規範藝術品市場交易秩序

(一)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禁止內容的、沒有合法來源的藝術品。

(二)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提供所交易藝術品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包括藝術創作者出具的原創證明、藝術品收購憑證或者交易雙方認可的鑒定評估意見等。

(三)藝術品的創作者或者作品權利人對所交易藝術品合法性提出質疑的,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調查和鑒定,能夠證明藝術品合法性的,可以繼續交易,否則不得交易。

(四)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對所交易藝術品的瑕疵進行説明,故意隱瞞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依法向經營單位要求賠償。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在交易合同中明確藝術品售後服務、交易糾紛等處理方案。

(五)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禁止藝術品經營單位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藝術品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經批准的文化産權交易所可探索採取非公開發行或其他方式進行藝術品交易,但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切實執行藝術品市場管理制度

(一)根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對於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實行備案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完成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工作並錄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辦公系統,5月30日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將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情況統計表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經營單位應當填報備案登記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文化行政部門對於依法備案的,頒發備案證明;逾期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二)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對於利用網際網路從事藝術品生産、傳播和流通的經營單位實行許可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完成經營性藝術品網站的核查工作。逾期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三)根據文化部、海關總署《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對於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實行審批制度,並委託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美術品進出口審批。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海關的協作,組織專家小組協助內容審核,提高審批效率和水準;要做好進出口數量、品種、國家和地區等方面的統計,每半年將進出口審批統計分析表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備案,具體項目的審批文件不再報送。

四、積極推進藝術品市場立法進程

(一)每年3月中旬,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開展藝術品市場專題宣傳和培訓工作,向相關管理部門、經營單位、消費者宣傳政策法規,增強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和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提高交易風險防範能力,引導藝術品市場理性消費和投資,提升人民群眾藝術鑒賞水準。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藝術品市場研究,總結管理經驗,探索藝術品市場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效辦法;有條件的可以試點開展藝術品鑒定和評估行業管理等工作,並將試點情況報文化部,為《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的起草做好基礎性工作,以推動藝術品市場法規建設。

特此通知。

 

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留言須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