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彌晝
藝術家的“轉售權” (Droit de Suite)又稱“追續權”,是指藝術創作者可以從作品轉售中獲取一定比例的版稅,其繼承人在本人過世後仍可享有70年的專收版權。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世紀就制定了“轉售權”的規定,如法國、德國以及義大利等。但此標準遭到英國政府及相關組織機構的強烈反對。最近,藝術家“轉售權”又一次對英國藝術市場産生了波動,因為歐盟即將於2012年全面實施藝術品稅收政策,這給英國這個在藝術市場中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藝術市場的地位帶來某種威脅。歐洲國家數十年通過這項法律讓部分在世藝術家搭上經濟發展的列車,有其正面的意義,但因該法律的執行成本高昂,而且律師及仲介者從中所收受的利益高達25~40%之多,所以有關藝術家轉售權也産生不少質疑之聲。至於在中國如何行使藝術家轉售權,因為所售藝術品來源追蹤困難以及畫廊與藝術家之間無法做到完全信任,所以在中國行使藝術家轉售權將面臨不可預知的困難。
梵谷,荷蘭印象派的代表人物,在他窮困潦倒的37年生命裏,共創作了800多幅油畫和700多幅素描,但卻只賣出一幅作品,價格僅合80美元,最後在貧困窘迫中死去。1989年,他的兩幅作品《向日葵》和《藍色鳶尾花》分別以3200萬美元和5390萬美元賣出。1990年5月,梵谷的一幅油畫《加歇醫生》售價高達8250萬美元,從而創下了有史以來獨幅油畫的最高價。前後差距之大,令人驚嘆。而這其中的差價全到了畫商的手中,其中經濟利益與梵谷本人及其後人並無關係。
梵谷逝世已逾百年,他以及他的後人已不在現行著作權保護法的範圍內。當商人在藝術創作轉手過程中獲得經濟上的好處時,作為關係最密切的藝術創作者反而分毫未得。為了保護藝術創造,使類似這樣的情況得到改善,進一步保護在世藝術家及其繼承人的權利,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世紀就制定了“轉售權”的規定。法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轉售權制度的國家,而德國和義大利現行立法中均有關於轉售權的明確規定。
藝術品轉售權的由來
19世紀,法國涌現出許多大文學家、大藝術家,他們創作了大量膾炙人口的作品,這些作品流傳到世界各地;法國及一些歐洲國家開始重視版權的國際保護。1878年,巴黎召開了一次重要的文學大會,經過雨果主持,建立了一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1883年該協會將一份經過多次討論的國際公約草案交給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上予以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原始簽署國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賴比瑞亞、海地和突尼西亞10國。1887年9月5日簽字國互換批准書(只有賴比瑞亞沒有批准),公約3個月後生效(1887年12月),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並選出了聯盟的國際局,規定了以後參加國應履行的手續,公約的修訂程式。1948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伯爾尼公約》第三次修訂會議根據1926年羅馬會議的一項意願承認了轉售權,並載入了布魯塞爾文本。
《伯爾尼公約》的産生,標誌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代表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准為藉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參加伯爾尼聯盟,成為第80個成員國。
《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範圍是締約國國民創作的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如圖書、演講、戲劇、舞蹈、樂曲、電影作品、圖畫、建築、雕塑、攝影作品等。其次還包括“演繹作品”,即翻譯、改編、樂曲整理以及對某一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損害原作的著作權,這種改造就得到與原作同等的保護。
藝術品轉售權在歐洲各國的執行情況
中國藝術界對藝術品轉售權問題了解並不深入,台灣國泰世華藝術中心主任林文珊曾經摘譯過西方藝術品轉售權的爭議問題,並寫有《歐美“藝術家轉售權利金法案”之爭議》一文,此文可以作為窺視藝術品轉售權執行情況的窗口。
英國:反對者眾為維護藝術市場地位將轉售權拖延到2012年執行
藝術品交易之所以一直在倫敦異常活躍,很大程度是因為:同樣價格的交易,商家在英國交易可以獲得更大的利潤。在英國,一旦藝術家賣掉他的作品之後,即使這件作品將來轉賣了許多次、價格水漲船高,藝術家完全無福分享作品飆漲的利潤。但是在法國與許多歐盟國家,只要作品在著作權的保護之下——即在藝術家過世後的70年之內,藝術家可以通過轉售權的行使享有固定比例的轉售權利金。
歐盟批准通過的“藝術家轉售權”標準遭到英國政府及相關組織機構的強烈反對。經過反覆商討後,歐盟最終決定,在2012年前,允許英國等目前不實施轉售權的國家僅對在世藝術家的作品支付轉售版稅,之後再過渡至過世藝術家的後人。由於後者比例高達80%,因而能給英國市場,尤其是拍賣行更長的調整期。
近年來,英國已經在陣痛中調整政策。英國政府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藝術家轉售權法》(Artist Resale Law)法案,這項法案源於2001年,歐盟國家在經過冗長的談判之後簽署了一道命令,要求各國進行同步化。這項命令規定在2006年元旦于歐盟全境內生效。由於這會改變歐洲藝術家既有的收入結構,一般預料該命令將會對英國、澳洲與愛爾蘭等過去不適用此權利的國家帶來巨大的衝擊。英國政府因此特別關注,希望將這項法案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以防英國活躍的藝術市場受到太大的打擊。
藝術家轉售權利金乃是根據作品的售價乘以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如上圖表所示),從50000歐元的4鬈開始,到500000歐元以上的0.25%。最高單筆轉售權利金不超過12500歐元。此外,這項法案允許在2010年之前,暫且不適用於英國已故藝術家身上(已故藝術家的作品價值較高,對買方及賣方——不論是畫廊、拍賣公司或私人收藏,都是一筆不小的成本付出),英國政府正在努力討價還價,希望將這個緩衝期延長到2012年。
考慮到英國藝術市場年交易額中有近40%都是來自現代和當代藝術,這項稅收將會給英國藝術市場帶來巨大的損害。英國藝術市場聯合會(British Art Market Federation)主席安東尼奧·布朗(Anthony Browne)表示,2010年1月《藝術家轉售權法》新規定實施後,倫敦藝術市場將受到很大限制,屆時瑞士、紐約、香港的經銷商和拍賣行將會拍手稱快。美國一直佔據著世界藝術市場的霸主地位,但近年來最吸引英國經銷商關注的是中國市場的迅速崛起,一旦稅收政策實施,英國市場流失的大部分業務可能將被中國市場吸收。今年世界藝術品拍賣紀錄兩度被刷新,兩件作品都是現當代藝術家的傑作,屬於“藝術家轉售權”的標準範圍之內。所有基於藝術家之利益而徵收的版稅將由專職的協會加以徵收,以便降低商務上的負擔。英國專利局局長羅恩·馬爾尚(Ron Marchant)表示,英國藝術家轉售權利金的引進將把英國與歐洲拉成齊頭式的平等。尤其是1000歐元的權利金起徵點與2012年之前不適用於已故藝術家等細節,將會衝擊英國藝術家、業者與買方之間的供需平衡。
此法的執行,受影響最大是在市場上買賣的畫廊與經紀商,他們開始考慮是否在適用此法的地區交易;一份由亞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en)所做的法國市場研究報告提出結論:從今以後,只要所有人手中的任何一件繪畫價值超過22000歐元,便值得把這張畫拿到瑞士去賣,任何作品價值超過33000歐元者,就值得送到紐約地區交易。
對倫敦來説,藝術品交易及其帶來的經濟總值十分可觀,2002年英國投身藝術品交易各個鏈條中的從業人口為37000人,這些人創造的出口總值超過20億英鎊。許多在世的藝術家,包括大衛·霍克尼(David Hockney)與霍華德·霍奇金(Howard Hodgkin)在內的英國藝術圈的當紅炸子雞藝術家都曾經激烈地反對轉售權的實施。這樣的一個法案,在每一位歐洲懷疑論者的心中都埋下嫌隙。歐盟的介入,明顯地把市場向下拉平,而非向上提升,它所提供的好處,只有仲介者與少數明星級藝術家的後裔享受得到。
法國:執行成本高昂律師及仲介者成受益者
依照轉售權已經開始實施的國家,如法國的經驗顯示,此法的執行成本非常高昂,而且主要的受惠者並非那些窮困潦倒的在世藝術家,而是逝世藝術家的繼承人。1996年,法國總計有70%的藝術家轉售權利金流向7位已逝的知名藝術家的遺族。在德國,也發生同樣的情況,1998年,負責藝術家轉售權的代理機構一共代理了7454位藝術家,但只有274位藝術家以及206位繼承者受惠,而且藝術家繼承人拿到的錢是在世藝術家得到的7倍!另外,由施行此法的地區可以證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律師及仲介者,這些人坐收這筆徵款的25%-40%之多。
德國:執行成本高昂導致轉售權行使方式靈活變通
台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吳介祥教授對德國的轉售權問題也曾作過簡單的分析,據他研究得知,轉售權原本只適用於作家,因為作家和出版人之間的獲利最常出現不平等現象。原來默默無聞的作家,以頗低的價錢簽下一紙合約,但若一本書一夕成名,出版商大量發行,作家卻沒有分享再版、三版利潤的機會。2001年德國將著作權法的轉售權擴大到藝術家。然而並不是所有的藝術家都贊成這個法規,這些反對的藝術家認為價錢是可以商量的,由買方、賣方負擔,或藝術家放棄這個權利,不必定成死板的法規,藝術家與代理經紀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德國的轉售權條例讓藝術家自己決定要向誰要求再賣的權利金(若藝術家的作品沒有賣斷給經紀人,而是賣出去後才和經紀人分成,就不適用轉售權)。
美國:因弊病多而未有定論
1990年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isual Art Right Act,簡稱VARA,1991年6月1日生效)最初法案提出時,內容也包含了轉售權利金條款,但在國會臺上引起眾多爭議,研究此條款的小組無法確定此法成立後,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是否會大於其所引發的相反效果,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影響藝術品自由交易,因而最後美國國會將它從VARA法案中刪除。
歐洲國家數十年通過這項法律讓部分在世藝術家搭上經濟發展的列車,它有正面的意義,因為典型的藝術家生涯總是如梵谷般,先潛沉多年,才有可能被發覺而被市場肯定,藝術家本身享受不到市場的經濟回饋。然而因為法源上的必要性,又不希望轉售權看起來太像社會救濟措施,歐洲國家將受惠權放在著作權裏,而著作權的精神是將藝術財産視為可以繼承的資産,所以轉售權也可以繼承。這樣的法律如果在中國實施,會有一定的難度。一來中國藝術家很難追蹤已售藝術品的路向,二來畫廊與藝術家之間很難做到完全的信任。再況且這項法律在中國所知甚少,執法方面相信亦會有不少難度,很難分清最終受益者是藝術家本人,還是律師和仲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