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故宮的還給故宮”,這句話聽上去拗口,卻是近十年來故宮不斷推進的一項艱苦工作。故宮博物院新院長單霽翔表示,到2016年,要將所有辦公場所遷出故宮紅墻,同時輔以古建築修繕、改造,屆時故宮的開放面積可從目前的45%增加到76%。這項舉措要啃的最硬的一塊骨頭,當數那些佔用故宮古建築多年的外單位。
故宮“收復”被佔用的古建築,復歸原貌,並擴大向公眾開放的面積,令人欣喜。這樣做,是回歸到了文物保護的正途上首先是保護,其次是共用。
包括故宮在內的古建築,具有公共屬性,是國人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沒有隨意支配的權力。然而,古建築被佔用的情況並不少見。以擁有大量古建築的首都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文物局提供的資料,現存3500項不可移動文物中,有60%被不合理佔用。
出現這種情況,很多是由於歷史原因,例如新中國成立初期,北京需要大量辦公用房。據調查,古建築被佔用,相當多是經過審批同意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這種“合法”性,加大了“收復”古建築的難度,非常不利於古建築的保護。很多佔用單位一方面不重視文物保護,導致古建築受損嚴重,另一方面又因為部門利益作祟,遲遲不願騰退。建立一種有效的騰退機制,十分迫切。
橫亙在古建築保護面前的,不只有歷史遺留問題,還有商業利益的裹挾。文保單位讓位房地産開發,變身別墅、餐廳、會所的現象並非個別。在使用中保護,本是一種進步的文物保護理念,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對文物可以“合理利用”,但由於缺乏具體標準和嚴格監管,“合理利用”往往在現實中走樣。一些佔用古建築的房地産開發商表示,“只要大體結構不破壞就行,至於雕刻、石碑、浮繪等附屬物,也只能拆掉、移動或更換。”而本該是公共文化資源的古建築一旦成為私人經營場所,普通人想要一睹真容,往往被擋在高消費的門檻之外。追究古建築外租的原因,有些是管理部門承擔不起維護成本,有些則是濫用公權、私相授受了。
除了古建築,本該姓“公”卻被少數人佔用的,還有風景名勝,比如侵佔景區搞房地産開發的。所以,完善文物保護法規,加大對基層文保工作的資金投入,從考核上鼓勵文物保護,同時依法懲處瀆職行為,這些都是少不了的工作。
不是沒有正面例子。杭州西湖周邊,也曾被大面積佔用,不少住家和單位都有來頭和背景,從1983年開始“拆墻”,到2003年沿湖所有綠地和面積全部免費開放,杭州得以實現“還湖於民”。
文物古建、風景名勝具有公共屬性,不是任人侵佔的“唐僧肉”。這一觀念應逐步深入人心,尤其應被手握公權力者認同。故宮正在逐漸“收復失地”,更要讓這種“收復”以及後續保護更有普遍性、長效性。難啃的硬骨頭,並非啃不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