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冠中的版畫《映日》、羅中立的版畫《父親》……不久前舉辦的“首屆北京798國際版畫博覽會”上,這些以版畫歸類的作品成為吸引觀眾的招牌,卻讓中國美協版畫藝委會主任、著名版畫家廣軍有些無奈。“這些作品就叫‘名家名作高級倣真複製品’不是挺好嗎?為什麼非要叫版畫呢?”同樣的展會上,版畫大家力群的原創版畫價格甚至不及這些複製品的1/10。廣軍認為,這些進不了博物館的複製品,在無原則的商業操作下雖然賣了高價,卻破壞了版畫市場的健康發展。
版畫就是黑白木刻?版畫就是複製印刷品?……事實上,“版畫不值錢”只是表像,人們對於版畫的無知或者誤解已經持續很久。在藝術市場火爆的今天,各類美術産品順勢上揚,相較之下,“被邊緣”的版畫自然也受到市場的冷落。
12月21日,中國美術家協會組織部分版畫藝術家,就版畫的維權、藝術家的自律、版畫藝術的發展等進行研討。對於版畫藝術從業者來説,“深入反思並有所作為”不再只是一句口號。
版畫何以“被邊緣”
今年適逢新興木刻運動80週年,當年魯迅組織倡導的這一運動為中國版畫藝術播下了火種。在版畫發展的早期,藝術家來自不同領域,並非像今天這樣以“版畫家”的專職身份從事藝術創作。當年魯迅選擇版畫,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一藝術形式具有參與性強的特點。新中國成立後,當年參與版畫創作的藝術家們,有的成為藝術界的領導,如江豐等;有的選擇回歸到原來的專業,如羅工柳、王式廓等;有的繼續專門從事版畫創作,如王琦、李樺等。此後,藝術院校根據藝術家專業情況設立了版畫係,“版畫”由此獨立出來。
由於政治需求等因素,版畫被習慣性地看做“小畫種、小情趣”,在新中國成立後沒有像油畫和中國畫那樣得到大力發展。而隨著商品社會的到來,處於低谷的版畫與市場發展十分不適應。但在廣軍看來,所謂的版畫“被邊緣”又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做出解釋:和那些處在“雲端”的、虛高的藝術來比,版畫是在地面,不是在低谷。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代大權也認為,版畫以小見大是其突出特點,思想深度、藝術張力才是判斷一件作品的關鍵,因此不必在大小等問題上與其他藝種比較。而中國版畫正在沿著其歷史軌跡前行,對於當前市場的混亂也不應過分擔憂,有市場總比無市場好,版畫的長足發展要著眼于未來。
“版畫”的定義是什麼
雖然從歷史角度分析,中國版畫正面臨著良好的機遇,但版畫市場的疲軟也確有其內因。市場之所以出現名人複製品被當做版畫賣的現象,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人們並不清楚版畫的概念,甚至一些做版畫的人對此也不甚清楚。
廣州美術學院教授羅必武介紹,上世紀60年代在維也納舉行的國際造型美術協會會議上,一些西方藝術家就版畫的概念形成了基本共識(即作為創作版畫的標準):畫家本人參與製版,使自己心中的意象通過原版轉印成圖畫;畫家自己,或在其本人監督指導下,自其原版直接印刷而得;在完成的版畫原作上,必須有畫家的簽名並要標明試作或套版編號等。羅必武還介紹,在一些國家,如果藝術家的版畫作品印製張數超過一定標準就會被當做是印刷品徵稅。複製品的特點是要儘量與原件保持一致,而版畫的創作雖然利用相應的複製技術,卻並非依樣畫葫蘆那麼簡單。
中央美術學院教授陳琦認為,印刷技術的提高對版畫原創不可避免地産生了影響,隨著上世紀西方美術大眾化的歷史進程,藝術品市場的需求也促進了版畫的發展,在此背景下,版畫藝術的行業保護規定才逐漸形成。版畫的基本屬性會隨著市場的討論發生改變,在中國也未必需要照搬西方早期的規定,中國藝術界也要形成自己的共識。
版畫家莫測説,版畫創作需要藝術家從始至終的參與過程,沒有“過程”,就不應被稱做版畫。
版畫家的維權與自律
版畫易複製,如何維權?中國美協維權辦公室主任朱凡説,一些設計紡織品圖紋的企業在展示自家創意前會主動通過公證機構的確認,一旦出現被盜用的情況,即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版畫家維權來説,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代大權認為,版畫的確具有複製性強、易倣造的特點,版畫難收藏,很多畫廊只經營絕版的作品,現在的問題需要從維權與自律兩方面來解決。
陳琦説,雖然市場操作不由藝術家説了算,但是藝術家們可以自己建立起藝術的規範,形成一個類似于聯盟的組織,確立對版畫的概念、對藝術家的自律等方面的共識。
版畫的大眾性應該得到更大的發揮。藝術家王煒介紹,日本等國家的普通家庭中都會懸挂版畫作品,甚至有些還根據四季變化更換作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家庭同樣需要藝術的裝點,版畫大有可為。
版畫的市場同樣需要藝術家的培養。北京魯迅博物館研究員李允經直言,解決好版畫藝術與群眾的關係這個問題十分關鍵,當前一些藝術家急於求新求變,普通觀眾看不懂,版畫沒人買,也就無所謂維權了。
維權與自律二者相互支撐。藝術家應形成一個中國版畫的共識——首先在藝術界內部解決好“什麼才算是版畫”的問題,並積極向收藏者和普通觀眾介紹版畫的概念,以達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在此基礎上,藝術家需要嚴格自律,對印數的嚴格控制、對母版的處理等應做到透明化,並嘗試通過美協等渠道建立作品登記及公證的制度,對藝術家和收藏者雙方都起到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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