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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其官網上公佈的《千里雲山》的拍賣資訊及作品介紹。
1955 1982年作 千里雲山圖 立軸 設色紙本
作 者:吳作人
尺 寸:134×66cm
估 價:RMB 1,800,000-2,200,000
成交價:RMB 3,472,000
展覽:“虛懷齋藏中國書畫精品展”,保利藝術博物館,2010年。
著錄:《虛懷齋藏中國書畫精品集》,圖版31,保利藝術博物館,2010年。
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2010-12-02
吳作人(1908年-1997年),安徽省涇縣人。曾就讀于蘇州工業專科學校建築系、上海藝術大學及南京中央大學藝術系,從師著名畫家徐悲鴻先生。
早年攻素描、油畫,晚年專攻國畫,在素描、油畫、藝術教育方面都造詣甚深,曾任中央美術學院院長。代表作《吳作人》、《吳作人藝術館藏品集》、《吳作人畫傳》等。
本報訊去年12月2日,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簡稱保利公司)在秋拍會上,以300多萬元的價格拍出了吳作人先生的作品《千里雲山》。
昨日,吳作人家屬稱,該作品為24年前吳先生被盜的原作。當時已報案,但至今未破。近日,他們已將此情況再次轉告北京警方。
保利公司表示,對於參拍的吳作人作品為失竊品並不知情。
截至記者發稿,北京警方未就此事給予回復。
《千里雲山》24年前被盜
商玉生,吳作人先生的女婿,吳作人國際美術基金會秘書長。
商玉生介紹,1986年秋天,中央美術學院(簡稱中央美院)計劃舉辦老藝術家作品聯展,向吳作人先生借畫參展。“一共借了兩幅,一幅是《千里雲山》,另一幅是《雪山犛運》。”其中《雪山犛運》計劃參加1987年在法國舉辦的畫展。
“然而展覽開始沒幾天,就發生了盜竊案。”商玉生稱,吳作人先生的兩幅作品均被盜,另外被盜的還有黃均、劉淩滄各3幅作品以及李可染的兩張作品。事發後,北京警方介入調查。“從那之後,吳作人的兩幅畫就沒有音訊了。”
商玉生的説法,得到了中央美院的證實。
時任中央美院老藝術家研究室副主任的楊玉明,當時負責展覽的作品收集工作。
楊玉明回憶,1986年,時任中央美院第一副院長的侯一民先生牽頭組織舉辦一次老畫家作品聯展,從離退人員那裏收集過來一些作品,後交給中央美院的陳列館。“具體時間記不得了,計劃展覽一個星期左右,可剛幾天,就出事了。”楊玉明稱,一天早晨,接到陳列館電話稱,早上開館時,發現有10幅作品失竊。
昨日,中央美院宣傳科工作人員表示,被盜的10幅作品中,就有《千里雲山》。事發後,時任中央美院第一副院長的侯一民先生為此自罰一年工資。
吳作人女婿稱拍品為原作
去年11月,商玉生從朋友處得知,保利秋拍會的預展上,看到了吳作人先生的作品。經朋友描述,商玉生猜測可能為20多年前吳作人被盜的兩幅作品中的一幅。
商玉生先後兩次前往保利,看到了《千里雲山》。“通過對紙質、畫風等方面的肉眼鑒定,可以確定是吳作人的原作。”商玉生稱,當時,保利對該畫的介紹中並未註明“贗品”或者“倣品”。
商玉生隨即向中央美院保衛處反映此事。
昨日,中央美院保衛處姚處長表示,去年12月底,接到吳作人先生家屬反映後,保衛處馬上向北京警方彙報並協助警方調查。但目前警方並未向其透漏案件進展。
保利稱不知拍品為失竊物
根據保利公司官網上公佈的資訊顯示,在2010年12月2日的拍賣會上,《千里雲山》作品號為1955,估價為180萬-220萬元,最終以347.2萬元成交。相關資訊中,未註明該拍品為“贗品”或“倣品”。
“如果不是警方介入,我們都不知道20多年前畫被盜的事。”昨日,保利公司市場部工作人員稱,去年的秋拍會上有4000多幅作品,《千里雲山》並不是拍賣重點,拍賣前,公司並不知道該作品為失竊物。
針對《千里雲山》從哪來、是否是真品、目前畫在何處等情況,該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並稱,對於每一件送來的拍品,公司都會按照流程進行審核,但對於送拍人所提供的拍品來源資料,拍賣行無法保證拍品來歷真實。“我們只是仲介,不是司法機關。”該工作人員表示。
至於吳作人失竊畫作被拍賣一事,昨日,中央美院所在地的警方表示,中央美院失畫案的有關事情,由北京市公安局有關部門負責。
截至記者發稿,北京市公安局有關部門未予回復。
■ 追訪
美院失畫案 兩作品現身
均被拍出;一作品被追回,一作品拍賣款被扣
昨天,中央美院保衛處姚處長介紹,1986年秋天,美院發生的畫作被盜事件,其中除了吳作人先生的兩幅作品,還有黃均、劉淩滄各3幅作品及李可染先生的兩張作品。
姚處長稱,上世紀九十年代末,被盜的劉淩滄作品《西園雅集》及黃均一作品出現在榮寶齋拍賣行的拍賣會上。警方獲悉後,將黃均的作品追回,並將作品還給了黃均的家屬。當時劉淩滄的《西園雅集》已經以約15萬價格成交,並被香港買家帶離出境,作品未能追回,但拍賣所得15萬元被扣回,並交給美院。“據當時拍品委託人稱,涉案的兩幅畫是從俄羅斯跳蚤市場買來的。”姚處長稱。
■ 説法
拍賣行應盡審查義務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根據《拍賣法》相關規定,拍賣行在收集拍品時,應對拍品進行必要的核實,對拍品來源做詳細登記;送拍人對自己的陳述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拍賣行並不是偵查機關,若拍賣品有問題,而拍賣行已盡到審查義務,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邱寶昌稱,拍賣行未盡到核實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送拍人明知是贓物仍然送拍,應承擔刑事責任,若不知情,則承擔民事責任,如贓物時通過合法渠道取得,且不知其為贓物,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物權法》規定,買家有權保留物品,是否追贓,應經公安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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