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1萬元買了七幅名畫,送到北京一鑒定發現有假,買家將賣畫的藝術品公司告上法庭。7月1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支援了買主的訴訟請求,判決退畫返還81萬元。該判決結果對古玩界“不保真、不打假”的交易行規將産生顛覆性影響。
一口氣買下七幅畫
馮先生是一名企業家,平時很喜歡收藏,尤其對名人字畫感興趣。2003年4月17日,他在報紙上看到瀋陽某藝術品公司的廣告,前去購畫。藝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稱所有的畫均為真品,如有假可退還。馮先生一口氣購買了七幅畫,包括齊白石的《紅梅喜鵲》、《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圖》,林風眠的《鷺鷥圖》,潘天壽的《秋崖小憩圖》,劉海粟的《潑彩山水》,共支付人民幣81萬元,該公司開具收據。
後馮先生私下委託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鑒定,確定為贗品。2004年1月4日,馮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藝術品公司退還購畫款81萬元。
有名人題記賣家保真
藝術品公司答辯稱:七幅字畫中有六幅均有我國字畫鑒定方面的權威專家的鑒定題記,足以證明字畫是真品。該鑒定題記足以推翻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況且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不具備證明力,因為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文物鑒定機構設置方面的相關規定。
藝術品公司同時認為,雙方在買賣字畫過程中沒有簽訂協議,也沒有在字畫上作出任何標記。因此,馮先生交給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鑒定的字畫並不能證明是從該公司購買的。故請求法院駁回馮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遭遇鑒定難
面對此案,法院遭遇了文物藝術品鑒定缺少權威部門的法律尷尬,導致此案歷時5年多經過5次審理才最終結案。
和平區法院一審審理中,法院委託北京潤古齋收藏品鑒定中心對其真偽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偽品。一審據此判決藝術品公司應返還馮先生購畫款81萬元,馮先生將其所購七幅畫返還給藝術品公司。
宣判後,藝術品公司提出上訴稱:北京潤古齋文物收藏品鑒定中心不具備鑒定資格,其鑒定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同時,原鑒定機構的原鑒定人又針對已經鑒定過的7幅作品中的一幅向藝術品公司出具了一份鑒定證書,其結論與原鑒定證書中的結論相反,使得該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的可信度令人置疑,此案被發回重審。
和平區法院也承認,目前國家對民事案件字畫的鑒定尚沒有統一的,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故鑒定工作無法進行。此案陷入僵局。
後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賣畫方,因賣畫方不能證明所賣畫為真品,法院支援了馮先生的訴訟請求。
退畫返款終獲支援
藝術品公司不服,于2009年爭取到了此案再審的機會。經馮先生申請,雙方當事人同意,市法院委託經河南省司法廳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七幅畫作進行了鑒定。結論是所鑒定作品均為偽品。此案終於撥開迷霧。
市法院認為,雙方在買賣字畫中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現場交易。在整個訴訟過程當中,馮先生始終強調藝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過如假包退的承諾。而藝術品公司堅持畫是真的,所以不同意退。對於如假包退的承諾,從未予以否認。因此,應當推定雙方確曾有過“如假包退”的口頭承諾。因藝術品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出賣給馮先生的畫是偽品,故對馮先生要求退畫返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靠眼力”買賣是行規
記者了解到,在文物藝術品這一市場,有著靠“眼力”吃飯的行規,這裡沒有商品的“三包”(包退、包換、包賠),更不存在打假。在這裡,規矩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東西是真是假,全憑買方“眼力”判斷。“打眼”了就自認倒楣似乎是潛規則。
“自從有了古玩這一行,就每天都上演著有關真真假假的故事。”已有十多年開店經歷的古玩店老闆周先生説,真假並存,是古玩市場最突出的特點,也是這一行的魅力所在。也許正因為如此,贗品氾濫卻從不打假,才成為文物藝術品界的潛規則。
但文物藝術品界的潛規則真的能逃過法律的約束?真的就不需要法律上的誠信原則了?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目前我國對古玩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作為民事行為中的一種,《民法通則》、《合同法》很多原則和條款同樣可以規範它。在這一點上,這個行業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它照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司法介入規範字畫交易
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目前文物藝術品鑒定已經開始納入司法範疇,如果買賣雙方有買假包退的承諾,買家買假後如賣家不退,完全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問題。收藏者要敢於和賣家講條件,注意保留賣家保真的證據,這樣才有勝訴的可能。當然收藏者也要不斷提高對文物的鑒賞能力,不能急功近利。
記者也欣喜地看到,國內不少文物拍賣公司,為了提高自己的誠信形象,也一改慣例,提出了“包真”的諾言,聲稱“一旦買家發現古董是贗品,拍賣行負責原價退還”。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提出嚴打“拍假”和“假拍”,讓文物藝術品拍賣標準更加陽光。可以説,現在的司法環境和文物藝術品市場交易環境都在好轉,這將會大大減少收藏者買假交學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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