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日本醞釀多時的《美術品國家補償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今後日本從海外借覽的美術品遭受損壞時,日本政府將對此做出補償。
沒有補償制度
就借不到優秀作品
1974年,美術品國家補償制度率先發端于瑞典,之後陸續被17個歐美國家引進。例如,美國從1975年引入該制度,每年將大約40個展覽納入美術品國家補償範圍。“在八國集團(G8)中,只有日本和俄羅斯沒有引入美術品國家補償制度。”在日本文化廳發佈的關於創立美術品國家補償制度的相關文件中寫道。
事實上,日本社會一直有導入美術品國家補償制度的呼聲。日本的美術展覽主要由美術館、博物館協同企業合辦的方式舉行,舉辦展覽所需的美術品保險費由主辦方自行承擔。近年來由於日本經濟不景氣,許多企業大量削減了用於文化事業的預算。與此同時,在國際市場上,藝術品保費近年來卻持續走高。根據日本文化廳公佈的數據顯示,2007年,畢加索名作《夢》的價值評估達16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3.5億元),他的另一幅作品《拿煙斗的少年》在2006年時的價值評估為116億日元;達?芬奇作品《受胎告知》的價值評估在2007年時則高達140億日元……如果要舉辦一次名作匯集的大型展覽,按照保費佔作品股價0.2%的標準,任何美術館、博物館或者企業都很難承擔動輒上億日元的高額保費。
2006年,日本曾經想舉辦一次英國著名畫家透納的作品展,但最終因主辦方無法支付高額的保費而作罷。正如日本國立西洋美術館資料室負責人村上博哉所説,現在著名美術品借展的國際競爭越來越激烈,“如果沒有國家補償制度的支援,很難從國外借到優秀的作品。”
在日本“3?11”大地震之後,日本政府積極致力於災後重建工作,不斷出臺各種法案。《美術品國家補償法》終於在經過10餘年的漫長討論後於3月29日在日本國會得到通過,6月1日正式在日本全國施行。
國家最高補償額為
950億日元
目前,日本文化廳有關部門正在日本各地舉辦數十場説明會,對《美術品國家補償法》的相關情況做出説明。對於納入到國家補償範圍的展覽來説,當展品發生損害後,其損失由政府補償和商業保險賠付兩部分共同承擔。政府補償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發生普通損害的情況,當損失超過50億日元時,政府給予補償;一種是地震或恐怖活動造成損害的特殊情況,這種特殊損害發生時,超過1億日元的損失以國家補償的形式支付,國家補償的上限為950億日元。
對於哪一類展覽能夠成為國家補償對象,《美術品國家補償法》有一系列條件。例如,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不列入國家補償範圍。有一些在國際上擁有良好聲譽,但在日本國內知名度不高的藝術家,展示他們作品的展覽往往很難做到收支平衡,為了讓更多的日本民眾能夠接觸來自世界的多樣文化,特別將這類展覽納入國家補償範圍。
同時,《美術品國家補償法》對於展覽舉辦地的硬體設施做出了細緻的規定:展廳有設施保證適宜的溫度、濕度、亮度,建築物必須達到抵禦6級至7級地震的抗震標準,有承辦大規模展覽的經驗,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專業人才。
此外,《美術品國家補償法》對展品種類、展覽主辦方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日本震後的文化振興新政
日本媒體普遍認為,《美術品國家補償法》的實施對災後重建的日本有積極意義。《讀賣新聞》在針對此事發表的社論中説:“美術品國家補償制度在日本的引進,給海外展品借出方吃了一顆定心丸,國民今後有望有更多機會接觸到海外的高品質美術作品。這稱得上是一項文化振興新政。”
多年來,《美術品國家補償法》一直牽動著日本美術界人士的心。該法終於得以實施,眾多業內人士拍手稱快,紛紛表示十分期待《美術品國家補償法》今後發揮應有的作用。職業收藏家山本冬彥30年來穿行于東京的各個畫廊之間,他説:“日本美術展覽的門票很高,一部分原因是展覽主辦方要用門票收入去填補高額的保費,《美術品國家補償法》施行之後,展覽的門票應該會下調,普通民眾就可以看到更便宜的展覽了。”
有業內人士指出:“長期以來,高額的保費讓展覽主辦方往往不得不考慮收益問題,結果造成他們只選擇一些迎合觀眾口味的藝術家的作品,舉辦地也集中在首都圈內。《美術品國家補償法》的實施能夠保證在日本更廣泛的地區,讓更多的民眾享受平等的文化權利。”
不過,還有業內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名古屋藝術大學西洋美術史研究室有研究人員指出:“《美術品國家補償法》解決的是大美術館、博物館的問題,對於中小美術館的支援方法還有待進一步討論。”
(資料來源:日本文化廳網站、《朝日新聞》、《讀賣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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