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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鑒定誰説了算?關鍵是法律責任難界定

文物鑒定誰説了算?關鍵是法律責任難界定

時間: 2010-09-26 14:35:15 |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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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鑒定誰説了算,是當前藝術市場的一個熱點問題。討論時,“文物鑒定”這一概念似乎不甚準確。

文物鑒定,一般意義來説,是三名以上的研究者因工作職責或接受委託,利用專業知識,借助於相應的儀器和設備,就被鑒文物進行整體研究、檢測、分析,主要針對其真偽、價值、年代、名稱等而得出的書面結論。

嚴格意義上的文物鑒定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它是一種主觀認識活動,受制于鑒定人的認識能力和道德素質的高低,有時也受客觀條件限制;其次,它是一種集體行為,某個鑒定人的判斷只能是鑒定結論的一個方面,可以稱之為認定或鑒別,而不是鑒定;再次,它是一種結論,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的鑒定結論類似,對其採納與否需要有質證的過程。雖然結論對文物的定級、價值、保護、徵集、交易等具有關鍵作用,但不起決定作用,它只是參考,對其採納與否,取決於當事人或某個組織機構;再者,它是具有科學實證性的活動,不存在行政級別差別和地區差別問題,以行政隸屬關係來區分甚至是確定鑒定結論效力等級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科學儀器檢測是鑒定的手段,而不是一種獨立的鑒定方式。因此,2002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時,把“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改為“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2009年文化部頒布了《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價值的內容是文物鑒定的核心,主要包含四個方面,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經濟價值。前三者是無形的,不具有直接表現性,經濟價值則相反,它是前三者的集中體現,但有時可能並不統一。文物鑒定有公立鑒定和民間鑒定兩大類。公立鑒定指國家文物行政部門主管的組織機構的鑒定行為。如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地方省級鑒定站、經批准設立的帶有事業單位性質的文物商店、公立的博物館等公益機構的鑒定。民間鑒定指除此之外的各類鑒定行為。目前,文物鑒定的爭議可能發生在公與公、公與民、民與民任意兩者之間,並基本集中在對真偽的鑒定上,一少部分集中在對價格高低的鑒定上。對同一文物存在不同的鑒定結論的主要原因有:由於文物本身的特殊性,無法制定一套統一、具體的定量標準;某些聲稱文物鑒定的行為不是鑒定,而是個人的認定或鑒別;鑒定者在鑒定時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對文物鑒定不準確或錯誤;拍賣活動中不保真,拍者不具備鑒定能力;鑒定主體雜亂,民間鑒定機構多,鑒定能力不一;民間鑒定的需求越來越大,也增大了爭議發生的概率。

有關文物鑒定的法律目前是不完備的。與文物鑒定有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鑒定的條款僅有“零星碎語”,對民間的鑒定也無法律規定。當發生爭議時,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利於競買者,而拍賣公司大多以“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為由,規避法律制裁。拍賣法本身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監督拍賣公司運作機制方面。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鑒定的法規主要有兩類:一類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一類為部委制定的條例規章,如《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在法律的實踐過程來看,大多操作性不強。涉及文物鑒定的法規更是如此。一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進行解決,如鑒定的性質與效力、鑒定的監督管理體制、鑒定的法律責任、鑒定的程式、鑒定人及鑒定機構資格、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鑒定回避等。

目前,文物鑒定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選擇自行協商、行政調解、民事訴訟三種方式加以解決。由於民事訴訟法存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加大了受損方舉證的難度。近幾年,發生的鑒定爭議雖然走了訴訟程式,但時間過長、成本高,因專業技術太強法院難以裁定等原因,大多數還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了事。需要指出的是,雖然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估價鑒定師的標準,其中包含了陶瓷、銅器、玉器、字畫、雜件等,但這種資格認證的作用有待驗證,考評體系難以到位,最為關鍵的是法律責任難以界定。

究竟文物鑒定誰説了算?從文物鑒定發生的範圍看,公立範圍內的鑒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單位説了算,民間鑒定比較複雜且大多與交易有關,由交易雙方説了算。

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雲“骨董自來多贗”,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市場風險大,入門找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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