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中國網

林岫:必須要説的話

林岫:必須要説的話

時間: 2010-07-05 23:20:27 | 來源: 美術報
書法 >

我在《書法》雜誌去年第12期上的《紫竹齋藝話》(連載之三十九)中發表了一則2007年1月23日寫的短文(附後)。這篇短文,對當前教育界謊報誇大學術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作了批評。我既然敢站出來批評,就説明言必據實、文責自負、不拒絕反批評等問題都已經過深思熟慮。因為謊報誇大學術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存在故意,而且在當前確非個案,又比較具有代表性,所以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原則,我這篇筆鋒初及的短文沒有點出行為者的姓名。

短文大概真正觸及了書法教育界高層的學術腐敗,也揭露了某些陰暗利益和不當名譽,為此,我遭遇了幾名保派惡毒的誹謗和辱罵。與此同時,一些聲援書界打假的正義網友也遭遇到不同程度的辱罵,有的甚至被電話騷擾等。面對這種已經超出批評者與被批評者正常論辯作法的現象,我願意再次站出來説一些必須要説的話。

海內外藝術界週知,吉林攝影家協會桑玉柱造假獲獎一事,前不久以造假者被撤獎、撤去攝影家協會職務了結。一張假照,結果如此,説明社會公眾對造假之深惡,對假泡之痛絕,也説明文藝界領導以至中央領導懲假打假的決心。書界呢?面對申報有“五十余種著述”的國獎獲得者,其中大部分的著述是其學生或其他教授的嘔心瀝血之作;有人站出來説了幾句真話,就遭遇如此;是書界諱疾莫深,還是大假小假太多,司空見慣,已經麻木;還是久違真話,偶聞打假聲起,有人不堪激靈?

我初學打字,不會上網,春節前接受新華社同事的再三敦促,方才請人將網上論戰隨時全樣打出。從中得知,書界敢持公理的網友大有人在,他們義正辭嚴,精兵銳戰,特別讓書界中人備受意外鼓舞的是,不少關心書法事業發展的圈外人士也踴躍參與,或桴鼓相應,或援證核對,自發地投入了這場孰是孰非孰真孰假的辯論。

因本人素有“明白説話”的習慣,再者,留下點文字,也能方便有興趣者研究或追究,故決定借報紙一隅,對網上論戰雙方提出的問題作一次公開回答。

一、關於“對號入座”

短文發表後不久,就有保派在部落格上以“林岫揭露某某居心何在”為題,率先對號入座,並對我進行大肆誣衊。極度敏感,到了迫不及待必須強拉某某公開示眾的境地,只能讓我由衷欽佩革命導師列寧的教誨——“看誰先跳起來……”實在太有先知先覺了。大概就是從部落格伊始,保派和打假派的論戰至今未息。

對號入座,“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當然可以,但順序是對號在先,入座在後。對號,至少須先核查一下,即將入座的那位是否申報公示過“五十余種著述” ,又“五十余種著述” 的種種版權頁標明的“著作者”究竟歸屬何人……問題搞清楚了,入座不入座,不過是落實板凳而已。既然如此氣急敗壞地大喊大罵,悲情捍衛,那麼搞清楚議論方或對號入座者的真實“著述”情況,應該不算過分吧?

二、關於“回避”

網戰方始月余,就有人叫號,譴責我“回避”。《書法》雜誌公開發表的那篇《紫竹齋藝話》短文,是本人所寫;出招之後,迄今為止,保某派除了謾罵,就是誹謗,應該接招的,沒有站出來道歉或者公開陳述事實真相,究竟誰在回避?

細心的讀者會注意到,短文寫作的時間,即我發現此事的時間,是2007年1月23日,而起因則在此之前;如果認真復查的話,侵權欺騙是一個或可向前延伸的漫長過程。

事實上,從那年大獎頒發之後,網上就質疑不斷,聲討雖然微弱(肯定存在多種原因),但不等於沒有聲音。發表那篇短文是因為我覺得必須站出來給打假者們以道義上支援,而且自認這是一種責任。

後來的情況表明,即使不翻舊賬,從頒獎和領獎的消息在全國公示週知之後,造假侵權者如果想出來道歉,仍然有很多機會,然而三年過去,等待落空;侵權者沒有絲毫歉疚,泡泡反而越吹越大。或許這三年日理萬機,無暇抱歉,那麼網上論戰至今又逾數月,侵權者難道仍舊茫然不知?究竟是誰在假寐,攪渾水,在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回避?

筆者以為,短文的發表,儆戒一下造假者,讓正反雙方辯論一番,在書法界甚有意義。譬如,學生一個格子一個格子爬出來的著作,容易不容易?其著作權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版權頁標明的著作者為準,還是統統都歸主編、顧問、導師所有?即使有個別學生基於切身利害關係説“在某種意義上學生的成果可以算是導師的”或者“我寫的書可以算他主編導師的著述”,就等於所有的學生都心甘情願地“拱手相讓”嗎?即使他自己説“算他主編導師的著述”,在法律意義上算數嗎?主編導師可以不紅臉地啃之當然,但著作權法能認可他是“著述者”嗎?更何況,自詡的“五十余種著述”中還有近十名教授的著作,難道他們也都“拱手相讓”了嗎?荊州讓得不明不白,肯定有“痛失感”,站出來要個説法,討論一下教訓,就是大逆不道?……

辯論花費一些時間,醒世警偽,值得。


三、關於潑污

我説過“不拒絕反批評”,因為批評與反批評有利於借助學術討論的嚴肅方式,把謊報造假和侵犯著作權的性質及危害等問題搞清楚。這一點,對當今書法界明辨是非,尤為重要。但是,如果“反批評”變成無理而惡毒的誹謗辱罵,我豈止拒絕,還將追究誹謗辱罵者的法律責任。

如果自命謊報有理,還用得著口水四濺嗎?如果保派還珍惜自己的生命旅程,搭錯車肯定是很浪費時間的。畢竟有的辱罵者還算年輕,如果不想將來生活在一個沒有是非公論、充滿虛假權詐的學術氛圍和書法教育環境之中,那就停止聒噪,坐下來理理是非真偽,因為還原事實本相需要正義和良知,而尊重事實本相也同樣需要正義和良知。俗世中的“大師”不是“聖”,都可能犯錯,知錯近乎勇,古訓有之;既然有人自命是“親近者”,更應該先行援手,不是嗎?

當然,即使我不是教師,我也不會用同樣惡毒的誹謗辱罵來對付辱罵者。對事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不能閉眼無視事實,去搞什麼“一致對外”的胡攪蠻纏。奇怪的是,為何不省些“口水”和工夫,按“五十余種著述”的申報清單去翻翻那些書的版權頁呢?這樣做,比張口潑污來得簡單方便,而且事實還能讓人清醒。

“罵,倒未必會罵死人;但捧,卻是可以致人死命的一法”(見魯迅先生《捧殺和罵殺》)。

四、關於“潛規則”

既稱“規則”,為何不能堂堂正正?一個“潛”字飽含多少隱曲?

“哪個學校都有潛規則,不能算剽竊”——有,就合法嗎?“哪個學校都有”,法不責眾?因為“偷盜電纜”的人多,電纜廠就得向社會免費贈送——誰家邏輯?

有“潛規則”的學校,一旦暴露,都“必須一致對外護校護所”——觸犯法律,也護嗎?存在利益共沾?誰給你們的權利?民法還是教育法?

鋻於近兩年揭發高校導師所長院長剽竊吞食他人研究著作,謊報誇大學術成果而不當獲獎,被撤銷博導所長院長甚至教師資格的報道,有增無減;學界斯文掃地,已經令人憤慨不已,如果還有人以為潰瘍就是桃花,那就不妨讀一讀《新華每日電訊》(2010年3月22日)的《“勸阻”揭露學術腐敗,本身就是“腐敗”》。

不管是誰家的“潛規則”,只要助長腐敗,就是黑規則!

毋庸諱言,當今高校確實存在著“捆綁腐敗”的怪現狀:學生的論文或研究成果被導師佔有,某些學生如同侍奉蜂王般俯首恭師,然後獲益於蔭護,而那些意欲較真的學生未待分庭抗禮,就已經被判為“大逆不道”,還談什麼推薦、留校、榮升!看來,能膽大到公開吞食或侵權他人成果的事,料非數日可得;能由教師步步騰達到碩導博導研究所所長,也料非數年可就,那麼,“何以得逞至此”的問題,就很值得大家反思了。

2003年中南大學一名研究生的論文獲獎,他執意要在“論文著作者”一欄署上傾心輔導過他的導師的名字。導師拒絕署名的理由是“不可壞了我的為師之道”。7年來,我始終為這位導師其言其行而恭敬肅然。

同道不可欺,學生不可啃,是為師的道德底線,無論古今。

五、關於“貢獻”

談“貢獻”與申報造假、侵犯他人著作權,不是一回事。牽扯一處,非障眼之嫌,就是混淆視聽。

不造假,單憑實際貢獻,有的人未必不能衝刺大獎;一旦造假,欺騙公眾,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性質就改變了。如果這時反過來還要向被侵害者大光其火,大談什麼“當今書界誰都比不上某某的貢獻”,什麼“三百年後某某對書法學(美術學)的貢獻將會得到全世界的承認”,是搞笑還是搞醜?

諾貝爾獎獲得者,不能説沒有貢獻,造假行嗎?縱令“二王蘇黃”再世,造個假試試!越是公眾人物,越是為人師長,恐怕越不能造假。説近幾年有多少中央領導接見,有多少榮譽彩照炳耀書界,有用嗎?——如果這些接見和榮譽皆與“著作等身”有關,麻煩更大。偽裝的五光十色,是大家期待的嗎?

面對打假辯論,休提“貢獻”——嚴重跑題,會越描越黑。

六、關於“林岫總有意見”和“有野心”

總有意見,説明書界確實存在著“意見”。公眾理評“意見”,從來只論意見正確與否;沒聽説過意見多少跟正確程度有什麼比例關係吧?

以意見多少判斷誤正和存否“野心”,當屬奇談怪論。

從中國書協1985年第二屆起,我在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值班”至今,已到退休之年;畢竟65歲的人了,我很珍惜自己的精力和時間,但有時不得不拋頭露面地較一較真,是因為我更珍惜廣大會員的信任和賦予的責任。只要眼下還在“值班”,就自認責任在肩。發現蘋果有蟲,並不糟糕;糟糕的是蘋果被咬去一半而蟲子只剩下半條了還愣要捂著。究竟什麼時候允許發表意見,提多少意見,才不算“有野心”?

我每次説點真話,或者盡綿薄之力作一些實事,總有人以“有野心”三字相贈,老調長彈,一點新鮮感都沒有。既然説到“有野心”,至少目標性很強。我嫉惡如仇,只問是非,不計利害,而這樣的人跟那個目標是絕對無緣的。這一點,大家都很清楚。

明知非也,偏要妄指為是,好沒意思。

現在,放在我面前的中國書協“第三屆蘭亭獎徵稿啟事”,對申報者的“個人著述”説得非常清楚,即“歷年書法成就等詳細材料(可提交複印件,論著附複印件及版權頁)。申報材料的‘著述’,必須是申報者個人的專著,複印件須申報人簽字有效”(引文見《中國書法》2009年第7期)。這份啟事,可以看作是協會領導為杜絕申報造假所持的明確而正確態度,應當為之擊節。

“忍”字,乃國人所創,國人也確實善忍。當今國人中,大概尤以書界人最善忍。然而,弄虛造假並不因為書界人善忍便自行消失。如果十幾年來我們一直對謊報成果、代筆拼獎、“果結花前”、虛設頭銜、“男扮女裝”等等造假行為採取“零容忍”,還會有今天這麼多七葷八素嗎?壞毛病,都是慣出來的。

教訓不可免,來者足以戒。我深信,只要是公眾認可的教訓,就不會只漂浮在最後那張印有這場辯論結果的紙上。

正待收筆,閒翻報紙,又獲知西安交通大學國家工程中心原主任束鵬程、副主任李連生在申報“教育部科技進步一等獎”和“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時,被發現誇大研究成果和剽竊行為,最近已被撤銷博導、解聘教師資格等。消息確實,讓人愈生感慨。

千萬不要造泡,不管泡泡造的時間有多長,造得有多大,多麼五光十色;只要是泡,破裂是早晚的事。因為每一個假泡的旁邊,都有針等著!

希望大家記住溫家寶總理最近説的那句話: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

2010年3月29日

補語

今天讀《新華每日電訊》知人民網12日消息,福建高校率先對謊報、侵佔他人成果、以教謀私等師德實行一票否決制,看來教育部袁貴仁部長懲治造假的決心很大,已在全國高校和學術界引起了反響。

反腐也好,打假也好,主張和堅持公正公平從來就洵非易事。如果説當今書法界還沒有樹立起比較嚴肅的接受監督和批評的習慣,那麼能夠及時開始,顯然是幸運的。待到麻木得連皮球都拍不起來了,有樓可跳嗎?不至於讓其他兄弟協會來為我們搞什麼心理治療吧?   

2010年5月15日


附《書法》雜誌2009年第12期

《紫竹齋藝話》(連載之三十九)一則短文

·上午有兩位京城書法家來寒舍小坐,告訴其師將十數名學生辛苦所著為自已“著述”並於書界教育界堂皇標榜,已榮獲“某某成就獎”事。筆者因此前于啟功先生處早已有所耳聞,故不覺驚訝,只是看過學生隨手帶來的近三十多本“書法著作”後,知這些學生積數年之勞所著的上百萬字,竟被其師一網盡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種”的煌煌成果之中),仍然為其師的厚顏不慚而感到無比震驚。

·其師標榜自己“積數十年學問,著述五十余種”云云,本身就十分異怪。據其學生統計,若包括套書的冊(本)數在內的話,“著述五十余種”共有六十余冊(本)。也就是説,倘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話,大約需要從幼兒園起即開始著述;果真如此,那麼弄不明白的是,他“積數十年學問”之後著述的究竟是最後一本,還是前述的哪一本書呢?

·隨意撿出一本《書法釋疑》中輯十數位書法家的心得論述,稍有知識的明眼人都知道,此書絕非專著,焉得統歸一人名下而為其“著述”?又見舉眾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辭書《章草字典》之類,也盡納入個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簡》、《西晉殘紙》、《敦煌遺書》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圖錄之類,縱附有簡單説明文字,若無考訂核校發現論證,應屬“編錄”;自行標榜為“著述”,依據何在?

·評職稱,論證學位點或導師資格等,都必須呈報學術研究成果(論著、編著、譯著等)清單,嚴格的呈報,應該同時附送清單上所列舉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幾年來本應嚴格審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環節愈來愈加鬆懈,教育主管部門竟然對某些“書法大家”的呈報“一路綠燈”免審,連門徒的乃至於門徒弟子的著述一併打劫的事也無人管,不知算不算縱容學術腐敗?   

·隨即打電話請教中國書法家協會某位領導,問議決“某某成就獎”前的著作審核情況,答曰“根據他個人申報材料,無需審核”;問“為何無需審核”,答曰“該大家乃國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頂級導師,頭銜甚多,獲獎亦甚多,不僅有書法界的‘特別貢獻獎’,還有這獎那獎的;大概以前都審核過了吧”;又問“如果一開始呈報材料就存在虛報,又未加審核,後者皆信前不疑,難道將永遠假下去嗎?”,答曰“那麼多獎都已經頒發過了,弟子都這麼多了,名聲在外了……”看來,頭銜獲獎愈多,弄虛作假愈是安全,真“燈下黑”是也。

·如果社會公眾也人云亦云地以為或認定剽竊打劫與“導師”級無緣,翻轉過來,著述權既然劃歸“導師”所有,社會公眾反認定這些弟子們侵害其“導師”的著述權,是非顛倒,不知是吾國文化界(當然也包括教育界書法界)的大幸還是大哀?

·言談之中,筆者想起北宋的歐陽修來。此歐陽公當非彼公,因為能讓人肅然起敬的歐陽修,起碼是一位尊重事實,不竊他家果子挂自家樹上的君子。

·據宋代張邦基《墨莊漫錄》卷八記載,歐陽修奉旨修撰《唐書》,因平素政務繁雜,實則只專修了《紀》、《志》兩個部分。《列傳》部分的工作量極大,統歸尚書宋祁修撰。朝廷認為一書出於兩手,體例不能統一,遂詔令歐陽修詳審《列傳》部分,也就是説,可以刪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為一體,只要他歐陽修動動筆,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個撰著史書的頭名大功自可名揚千古。歐陽修雖然受命,卻退而嘆曰:“宋公于我為前輩,且人所見多不同,豈可悉如己意?”於是一無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書》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舊例修書,只列書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餘下只署張三李四“等奉敕撰”。當時參與撰史者獨歐陽修官位最高,理當署名于前,余者統統列入“等奉敕撰”。這時歐陽修順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雙收,然而君子見利,先思仁義,歐陽修堅辭不允,曰:“宋公(祁)于《列傳》亦功深者,為日且久,豈可掩其名而奪其功乎?”於是,《唐書》的《紀》、《志》書歐陽修姓名,《列傳》皆書宋祁姓名。

·好一個“豈可掩其名而奪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賞,非己著而不倚勢奪名;這一點,應該無論什麼層次的文化人都要恪守的道德底線。史書署名素以官大壓人,唯《唐書》,自歐陽修始,首開以撰著者標名的先例。對著作者權益的尊重,應視作社會文化認知的進步。以官大欺壓下屬或平民,以師威擠兌門徒弟子,至於“掩其名而奪其功”,古之不恥,今之可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