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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非一般商品 拍賣行是否“保真”存爭議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3-15 20:32:43 | 文章來源: 藝術中國 作者:許柏成

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又到來,藝術界並非與此無關。“假畫”作為藝術界不絕吸引人眼球的事件,也進入我們關注的視野。近年來,由“畫僧史國良打假”到《藝術與財富》雜誌大幅刊登吳冠中假畫,再到08年的“吳冠中假畫案”,假畫案可謂起伏于眼前,不絕於耳。假畫,作為社會上人們矚目的焦點,業內人士如何看待呢?

記者為此採訪了偏鋒新藝術空間負責人王新友和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王鳳海。

王新友,涉足藝術品收藏多年。自06年起創辦偏鋒藝術空間,致力於青年當代藝術家作品的經營,08年下半年進駐798藝術區,並更名為偏鋒新藝術空間,在去年的“藝術財經權力榜”上,偏鋒藝術空間被評為“最佳畫廊”。

王新友:拍賣公司不“保真”的做法值得商榷

王新友認為,“假畫”在當代藝術領域裏還未出現,更多的是出現在傳統書畫領域。因為當代藝術的青年藝術家還處在“成名”階段,所以對他們的造假不是很多。但如果面對畫廊惡意炒作和包裝某些藝術家,藏家們就要擦亮眼睛了。藝術品不太同於一般其他商品,購買者需要具有一定鑒藏知識。

當問到對08年“吳冠中假畫案”所牽扯的中心問題——拍賣公司是否應對拍品真偽負責的看法時,王新友認為這一規定值得商榷,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王鳳海,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在拍賣協會任職多年,主要負責新聞宣傳、理論研究、法律諮詢及行業自律工作。

王鳳海:藝術品不適用於消費者法

王鳳海認為“消費者”在法律上的定義和“藝術品”的特殊商品屬性決定了藝術品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範圍。國際組織將消費者定義為“為了個人目的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而藝術品作為一種精神的、欣賞的商品,並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或接受服務”的定義。拍賣行業並不完全屬消費者法所轄範圍。在去年舉行的“中國藝術品拍賣國際論壇”上業內大多數專家也持此意見。

王鳳海認為目前對藝術品鑒定不外乎三種方式:第一靠專家的鑒定,專家憑自己的眼力、經驗鑒定,專家的目鑒是一個很重要的手段。但一個再有經驗的專家,他不敢保證自己所看的東西百分之百的準確。第二種是文獻的佐證,我們通過查歷代的記錄,查檔案種種資料。如果在過去的資料裏有著錄,可以佐證這件作品的真實性。但諸如《石渠寶汲》這樣記錄清朝皇庭收藏的書籍在當年著錄之時,也有二成是存在爭議的。第三種是科學儀器。科學技術發展到今天,確實能夠通過科學分析看出一件作品的年代,但這件作品的作者卻無法通過儀器分析。三種方式都不能做到拍品的真偽,讓拍賣公司做到保證真偽顯然是不公平、不正義的。

記者代表消費者提問了一個問題:如果消費者在拍賣現場高價拍得一件藝術品,而後經鑒定卻發現是一件價值很低的贗品,那消費者應該是起訴,還是自認倒楣怪自己眼力不好?

王秘書長表示這應該按兩方面來看:如果拍賣公司並沒有標明拍品真偽,也未出具對拍品真偽負責的聲明,此時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第二種情況,如果拍賣公司出具了對此件拍品不負責的明確聲明,那就只能靠競買人的眼力了。而從歷史來看,自認倒楣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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