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不少社會事件屢屢成為公眾藉以暢所欲言的“網路盛宴”,書壇也不甘寂寞,端出了極具當今書壇特色的“網路快餐”,這就是陜西書協換屆事件。稱得上“事件”,自然需要有非同尋常的特異性和震撼力。而于1月21日召開的陜西書協換屆大會的“特異性”和“震撼力”,就在於“選舉産生”了陣容空前龐大的“書協領導班子”,計有: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6人,副主席18人,名譽主席11人,顧問6人,秘書長2人,副秘書長10人,總共64個職位,其中2位秘書長由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兼任,實際任職人數為62人。這個數字,一舉刷新了此前山東書協副主席16人、河南書協副主席17人的“紀錄”,創下了兄弟省市在近期內很難超越的“最高紀錄”,想必單憑著這一點就可在中國書法史上留下觸目的一筆。
紙質媒體和網路媒體對此紛紛作出反應,質疑聲、批評聲、嘲諷聲不絕於耳,此起彼伏。網民們更是大膽發表各種意見,對書壇來説,其轟動程度不亞於種種“不雅視頻”事件。從某種意義而言,“陜西現象”也屬於“不雅視頻”,其醜陋程度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
然而,我卻無意加入批評、指摘的行列,因為,批評者已經夠多了,其荒誕性已經昭然若揭,無需我再多説什麼。簡單地對一件人人都覺得“有問題”的事件加以抨擊,已屬多此一舉。我倒是想從這一“事件”中尋找其中蘊含著的有價值、有意義的成分,從“負面效應”中獲取“正能量”。按照這一思路,我發現“陜西現象”具有不小的“另類貢獻”。
“貢獻之一”:它將書法界早已存在且愈演愈烈的不正之風、腐敗現象推向極致,從而起到了極強的喚醒和警示作用。書法家及公眾對書協的種種批評與不滿,歸根到底,源於一些書協領導者借現有書協機制的公器來謀私利。省一級書協,表面上是“群團組織”,實質上卻是進入公務員體系的,等同於“政府部門”,它具有代表政府來“管理”書法事業的職能,在全民書法熱潮方興未艾的情況下,“書協領導”的特殊身份又可以為其市場價位、賣字帶來很大的便利,一言以蔽之,其“書法領導身份”具有非凡的“無形資産”和“附加值”。這就是許多人爭著要當“書協主席”的原因所在。“陜西換屆”把這一現象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了,到了無所顧忌的地步。
“貢獻之二”:它將書協機構、書協運作機制有目共睹但積重難返的不合理現象推向極致,促使人們陷入反思,尋求變革之道。我相信陜西有關部門之所以做出如此反常安排,必有其“難言之隱”,或者説“從大局出發”的“通盤考慮”,也就是説他們認為非如此難以促進陜西的書法事業全面發展。從另一角度説,書協儘管列入“公務員建制”,但駐會幹部一般只有二三人而已,其餘的“書協領導”都是兼職的。也許管理者覺得反正只給名分,不發工資,搞一個“人人有份,皆大歡喜”也未嘗不可。現有的“書協機制”,催生了這一“怪胎”。
“貢獻之三”:它將書協換屆普遍存在的“爭座位”現象,以近乎“惡搞”的形式推向極致,從而對書法家內部存在的“拜權主義”、“唯主席是爭現象”起到了消解作用。書協主席、副主席的位置只有那麼幾個,即使有所擴大,也肯定滿足不了爭相當主席者的願望,“陜西版書協主席圖”的出爐,倒是在不經意間提供了另一個思路:既然那麼多人要當主席,就讓大家都當吧!人人都當,等於人人沒當。物以稀為貴,以濫為賤,我相信當一個省有了六十多位“省書協領導”之後,“省書協領導”的書法還會都是人人每平方尺數千元?大概是不可能的了。而對公眾而言,對此大可付之一笑,説到底,“書協”畢竟是“群團組織”,“挂職領導”多一些確實也無傷大雅。索性將“書協領導層”再擴大一些,讓其徹底“貶值”,最後反倒無人在乎當不當“書協主席”了。問題在於,現有書協畢竟還帶有“官辦”性質,這樣做就相當不嚴肅了。什麼時候書協組織取消“官辦性”,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群眾團體”,那麼,“領導層”多少如何,想必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敏感了。
“貢獻之四”:它以“敢為天下先”的勇氣,將原本是地域性、專業圈範圍內的一次“換屆工作”,引發為一場“公眾事件”,或者説“網路事件”,吸引眾多的“圍觀”和“群議”,引發了廣大熱愛中國書法的有識之士對書壇現象、書協現象的深層次思考,或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管理層的注意。記得中國的“收容遣送制度”人們詬病已久,但直到2003年3月發生“孫志剛案”:在廣州工作的27歲的湖北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僅僅因為沒有暫住證,就在去網吧途中被警察送往“三無”人員收容遣送站,後被野蠻毆打致死,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引發了反思和抨擊,最後,2003年6月2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行使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終於被徹底廢止。中國的許多體制性不合理現象,往往要到發展到極致,才會迎來變革的機遇。我舉這個例子,意思是希望人們透過現象看本質,引發對現有書協機制的深層次思考,並借此引發深層次改革。
再回過頭來説“陜西書協換屆事件”,不管公眾如何質疑、批評,都難以改變陜西書協已經産生的“領導機構”,因為其“人選”都是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經過“陜西省書法界代表242人”選舉産生的,哪怕“不合理”,也是“合法”的。就實質而言,書協領導機構的人數多寡,並非問題的癥結所在,固有的積弊不消除,人數再少也不合理,機制公開透明、科學合理了,人數多一些又何妨?如果由此果真引發了對書協機制的改革,“陜西現象”的貢獻,則豈止“另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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