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1991年正式實施,到今年已經整整20年。20年來,我們國家的著作權保護狀況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離我們的願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從法律制度上來説,無論是1990年代的法律,還是2001年著作權法的修改,以及去年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對於美術作品的保護應該説都有涉及。首先從作品的種類上,著作權法中就把美術作品當作單獨的一項保護客體。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一共是17項,美術作者能夠享受到其中的大多數。另外,對於美術作品的保護期,著作權法的規定和其他種類的作品基本一致,也就是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另外,對於有形財産和無形財産的保護的銜接問題,在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部分中也做了一定的規定,也就是美術家可以在合同中以恰當的方式來進行約定,從而解決權利衝突的問題。
當然,著作權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對美術作品的保護。比如歐洲很多國家規定了作者的追續權,當美術作品第一次拍賣、美術家獲得報酬之後,以後幾次的拍賣,美術家都能夠拿到一部分的報酬。有的國家規定,整個拍賣金額的5%左右還要再給美術家。但是目前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沒有類似規定。我前一段時間去比利時,他們有一個視覺藝術協會來幫美術家維權,其中有人就提到中國的藝術市場交易是非常活躍的,而且金額也非常大,僅次於美國,可能在國際上是第二大藝術品交易市場,這麼大的交易量,對於作者追續權的保護應當要提到日程上來。
這幾年我們的集體管理組織也好,我們的各個行業協會也好,都紛紛為本領域內創作者的權利得到更好保護進行積極的呼籲。另外,這些組織還要做好的工作就是進行更全面的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法律知識。這種宣傳教育一方面是對全社會進行,另外,對美術家也要進行更有針對性的培訓,培養他們的維權意識。
(段玉萍 國家版權局版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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