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塗鴉的種種態度
與塗鴉飛速發展的現實相比,法律條文則顯得相對滯後,以致很多地方只能按照亂貼亂畫的違法行為處理塗鴉人員。
在國外,義大利國會批准的一項公共安全修正案規定,被抓住的塗鴉藝術家將被判刑、罰款,因為在列車、巴士、博物館、歷史古跡上塗鴉的行為日趨嚴重,並已成為社會問題;在我國香港,今年7 月,法國畫家澤夫斯因塗鴉而被控以670 余萬港元的賠償金,並被香港警方拘捕,最終澤夫斯被判處處以罰金87 萬美元(約合559萬港幣)。
記者了解到,在我國內地,未經設施擁有者許可的塗鴉可能觸犯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於違法或犯罪行為。
有關專家認為,塗鴉者在塗鴉時,應以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對他人構成損害為底線,具體來説要注意3 個要素:涂什麼東西,要注意不要對他人構成侮辱或傷害;在什麼地方涂,要注意不要損害公共設施或古跡;在什麼時間涂,因為重大節慶期間一般不允許塗鴉。
記者在調查時也發現,大部分市民贊同“塗鴉使得人人皆可為畫家”,但在表現自身情感的同時,最好不要影響別人的生活。
《北京之墻》(局部)
被規範的塗鴉還是塗鴉嗎
塗鴉作為一種城市元素逐漸在國內流行,並得到很多城市的管理者默許或認可。而文化墻等公共塗鴉以疏導的方式,使塗鴉限定在可控的範圍內,如北京的奧運塗鴉墻等,一些公共塗鴉甚至成為當地的一道風景線。在天津的一些社區,則使用社區塗鴉佔領小廣告陣地的策略,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張大力是最早的塗鴉愛好者之一,在上世紀90 年代的北京塗鴉界影響力極大。他認為,如今塗鴉變成了一種時尚,這已經背離了塗鴉的反叛精神,實際上已經不是塗鴉了。因此,2007 年張大力封筆,不再塗鴉。
隨著“塗鴉是一種城市文化” 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更多的地方政府開始參與組織規劃塗鴉墻。為政者的出發點大致是,考慮到城市的環境面貌,規劃塗鴉墻既可以防止亂涂亂畫造成的環境問題,又可以形成地方景觀,進而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然而這似乎與塗鴉的原初定義不符。
對此,孫振華認為,國內在接受塗鴉這種藝術形式時上有點差別,把塗鴉簡單地看成了一種裝飾。他説:“塗鴉是民間的東西,還是還給民間比較好。規範化使塗鴉成為一種景觀裝飾工程,效果並不好,這不僅背離了塗鴉的本質意義,也降低了它的藝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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