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原先局限在小圈子裏的行為藝術漸漸向普通公眾、向日常生活擴張,不少市民都曾在地鐵車廂裏遭遇過“牛頭馬面”,也有人被懸挂于居民區附近藝術館外墻上酷似全裸屍體的藝術雕塑品嚇到過,更多的人則在恰巧路過行為藝術現場時對其間發生的種種不可思議的“藝術行為”産生過“這算不算藝術”的質疑。一方面,“看不懂”、“令人震驚”是多數人對行為藝術的印象,另一方面在有一定思想深度的行為藝術之外,也確實存在著一些行為藝術家創作目的是為了出名而出名、為了反道德而反道德。在當下,行為藝術與公眾、法律、道德的關係又該如何處理?
行為藝術的出現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其特點是以極端的方式對傳統藝術進行反叛。但直到1990年代,借助於影像和照片技術的發展,行為藝術作品得以保存,此後,更多的藝術家嘗試用行為藝術來表達觀念。
“行為藝術與道德無關”
同濟大學文化批評研究所教授張閎
早報記者:您怎麼看待行為藝術?如何界定這個概念?
張閎:行為藝術就是通過某種行為來表達藝術理念。這種行為看上去跟公眾的日常行為沒有什麼差別,但它顯然是行為藝術家有意圖的組織行為,而且,行為的目標並不指向如何具體地現實目的。也可以這樣説,任何行為,如果不謀求現實的功利目的,在藝術家給定一個特定的藝術語境裏,符合藝術基本規則(如感官震撼、形式創新等),它就可以被視作行為藝術。
早報記者:行為藝術該不該有個道德底線?
張閎:儘管常常有一些行為藝術在挑戰公共道德的底線,但從根本上説,行為藝術與道德無關。行為藝術無關道德,但行為藝術家則屬於法律和道德範疇內的公民。如果説要有一個底線的話,那就是既有的法律。行為藝術也跟其他行為一樣,如果不觸犯法律,不構成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傷害,就沒有其他限制。
早報記者:公眾與行為藝術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張閎:公眾可以是行為藝術的鑒賞者,或旁觀者,也可以是參與者,如果他認可行為藝術的規則的話。公眾有權選擇觀看或規避行為藝術的現場。一般公眾對行為藝術的不理解,這並不奇怪。即使是對許多經典藝術,又能説公眾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呢?對於今天的行為藝術來説,最需要的不是理解,而是寬容。
“很多行為藝術是可以被親近的”
上海證大現代藝術館館長沈其斌
早報記者:您認為如何區別“行為藝術”與“非行為藝術”?
沈其斌:“批判精神”、“超前意識”是行為藝術的重要內涵。鑒定一個行為藝術的標準是“行為”與“觀念”之間是否能建立起傳遞的關係,“行為”是否能夠成功地傳達“觀念”。
早報記者:藝術與法律規範的關係是怎樣的?
沈其斌:鼓勵創造和自由是藝術的核心概念。法律對藝術的規範應該存在於藝術市場、稅收、非營利機構的管理上。
早報記者:證大現代藝術館在為期一年的“介入366”項目中,以各種實驗的方式來探討當代藝術的傳播推廣的問題、當代藝術與大眾之間的關係,其中不少行為藝術發生在人群聚集的地方,觀眾的反映如何?
沈其斌:觀眾的反映一般有兩種,無動於衷或者好奇。實際上,90%以上的作品沒有遭到大眾的反感,很多人也願意參與進來。
從公眾的角度來看,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對超前的藝術全盤接受,藝術家對行為藝術的態度也是一樣,即使再過100年,情況也將會如此。行為藝術的傳播範圍要比其他門類的藝術範圍小不少。公眾所需要的應該是一種“引導”,通過多方面的渠道、角度來了解藝術,比如教育和文化活動。行為藝術本身和其他類型的藝術一樣,並沒有太多需要敏感和小心對待之處。
早報記者:有些號稱“行為藝術”的表演讓人難以接受,但又往往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沈其斌:是的,但有些不成問題的問題反而被過於放大和妖魔化,這與媒體對事件關注點的偏離也有關聯。實際上,更多的行為藝術並沒有那麼可怖,有很多行為藝術是可以被親近的。引導與寬容才是對待公眾和行為藝術兩者關係的正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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