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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追續權:當前市場狀況未必適用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12-11 11:19:48 | 文章來源: 中國文化報

據有關媒體報道,《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國家版權局正在為草案起草立法説明。根據計劃,修改草案將於今年底前上報國務院,若獲通過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出現的一個與藝術品相關的新內容,是增加了藝術品的追續權,各界對此議論紛紛。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如是表述:“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不同法係國家對追續權 態度不同

追續權,也稱為著作追續權、著作追償權,即藝術品的作者對其作品原件就後續增值轉讓費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也就是説,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後,如果受讓人又轉售給他人並獲得了高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無論該作品轉賣次數如何及輾轉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權利。

在國際上,法國是最早確立追續權的國家,1920年,法國開始在本國《著作權法》中引入追續權的概念。現在國際上通用的追續權一詞也來源於法文中的Droit de Suite。法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繪畫和造型等藝術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轉讓了原作,仍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分享該作品以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進行銷售的收益。作者死後,在作者去世當年和以後的50年中,上述追續權仍然存在,由作者繼承人享有。提取比例統一定為3%,只運用於售價在1萬法郎(100新法郎)以上的銷售。

原聯邦德國的《德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只對造型藝術品行使追續權,作者提成比例為5%,且只對100馬克以上的交易收取。

法國和德國屬於大陸法係國家,比較重視對於藝術家原創的保護。法國是藝術家輩出和藝術領域繁榮的國家,特別是到了20世紀,藝術品交易市場蓬勃發展,隨之而來的藝術家與藝術品經銷商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據説,當年法國《著作權法》的産生是因為一幅著名的漫畫,畫中一個大腹便便的買家胳肢窩下夾著一幅畫,得意洋洋地走出拍賣行,路邊衣衫襤褸的藝術家指著畫對兒子説:那是你爸爸畫的。由此,法國政府創立了這個法律。這個法律並不是看起來那樣簡單,並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適用追續權,而是要根據購入和賣出的時間、買家的情況具體分析。

為了平衡畫家與藝術品經銷商的利益分配,法國在《著作權法》中創造了追續權制度,隨後該制度被德國、義大利等大陸法係國家所效倣。而屬於英美法係的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則不是這樣,其法律價值是保護商人的社會地位,非常強調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商人的經濟利益以及權利的保護。英美法係的重點是保護擁有物質的所有者,而不是其原始創作者;重視商品市場的自由交易而不是精神價值。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商人對文化産業進行大力投資。英美法律規定了著作權人只可以對著作權進行控制,沒有約束和聲明對作品本身的使用和傳播可以控制。換句話説,著作權是對作者創作行為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著作權進行保護,而作者所有權已經在第一次出售後就喪失了。因此,美國、英國以及英聯邦的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一直沒有採用追續權。

藝術家的“保護傘” 投資者的“奪命槍”

藝術品的增值源自多種因素。首先,藝術品的價值來源於作者長期的、艱辛的創造性勞動,是作者智慧凝結的成果。其次,畫廊、拍賣行等藝術品經銷商的傳播行為促進了作品增值,對於一些尚未成名的藝術家和價值尚未被認可的藝術品,經銷商往往通過商業宣傳、炒作等運作手段,引起公眾對這些名不見經傳的藝術家及其作品的關注,使公眾認識到作品中的巨大藝術價值,進而提高藝術品的價格。

藝術家往往過多地強調創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他們認為,如果沒有作者賦予作品以靈魂和內涵,那麼再精妙的商業運作,都不足以引起美術作品價值的質變,創造價值的人應該獲得對等的回報,作者應該是作品價值及作品增值的獲益人。

而藝術品的投資者、經營者、收藏者則十分強調投資收藏、推廣包裝、展覽銷售等智力勞動以及投資的作用及其風險。只有在這些運作下,藝術品才更容易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才更容易得到價格提升。而投資與運作藝術品也是有很大經營風險的,藝術品的增值正是對於這些投資與運作的回報。他們認為,伴隨著這些代理和推廣,藝術家已經能夠享受到相對應的收益,並一直能夠持續享受這種收益和藝術品不斷增值的豐碩成果,因此,不應該再從藝術品之後的轉讓中提取收入。

從藝術創作者的角度而言,追續權無疑是件好事,因為每一次交易中都能享有收益。但從市場角度而言,追續權則屬扼殺市場發展,意味著給每次交易都增加了成本。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藝術品的興趣可能因此而降低。

當前國內市場狀況不適用追續權

是應該保護畫家的創作積極性,還是要建立健全藝術品的銷售代理機制?哪個更重要?筆者以為,在當前國內的市場狀況下,答案是後者!

由於種種原因,國內的藝術家經紀代理機制還不完善,很多畫家亟待有畫廊來幫助他們推廣、展覽和銷售,這正是目前國內藝術品一級市場十分虛弱的現狀。我們的市場狀況是:不缺畫家缺畫廊,不缺創新缺資金。如果沒有畫廊等代理機構先行投資對畫家進行市場運作,是很難談到作品價值提升的,此時,追續權也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而藝術品市場的當務之急是發展、支援和完善一級代理市場,疏通藝術品的銷售渠道,讓更多的畫家能在不長的時間裏就看到自己作品的價值開發和價格提升。如果在目前狀況下實行追續權,則會增加投資、代理藝術品的未來風險,打擊藝術品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投資、經營意願。

筆者以為,如果我國將追續權立法,拍賣企業的收益因此所受的影響也許並不會很大,“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拍賣行變成了代扣代繳,就像當今代收藝術品賣家的所得稅一樣,賬會算在買賣雙方的身上。但追續權的存在會給拍賣企業帶來很多煩惱和困擾,因為,拍賣行接受藝術品拍賣委託時必須要求賣家提供原始交易憑證,這樣在成交後才能計算出差價,以便計算追續權,而在目前,賣家常常難以提供出這樣的憑證。

如果追續權入法,追續權將如何監督統計非拍賣形式的藝術品私下交易?藝術品藏家會不會掩蓋或修改原買入成本價格?拍賣行會不會傾向於更多地經營私人洽購?在目前缺乏各類監督機制的市場環境下,筆者相信,追續權會有可能導致更多的私下交易、低價交易、平價交易、饋贈、修改數據等行為的出現,以避免監控和支付提成,而管理監督機制將難以實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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