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億元時代”的到來,在繁榮火暴的盛景下面,也洶湧著制假、拍假、鑒假、護假的滾滾濁流。近些年來,一些涉假事件頻頻屢現,令人錯愕,讓社會譁然。
在此僅舉幾項實例:
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發佈的“2009年拍賣業十大事件”中,上海藝術品收藏者蘇敏羅2005年在北京翰海拍賣公司以235萬元總價拍下的一幅吳冠中的《池塘》油畫被疑為贗品後,收藏者請畫家本人鑒定,吳冠中隨即在該畫背後寫下“此畫非我所作,係偽作”的明確結論。為此,蘇敏羅將該拍賣公司及畫商一併告上法庭。結果,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拍賣公司事先所作拍件真偽的免責聲明具備我國《拍賣法》規定的法律效力,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9月,中央美院油畫係研修班第一屆的10名同學,從世界各地致函《南方週末》聲明:2010年6月,北京九歌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7000多萬元人民幣拍出的徐悲鴻名為《人體蔣碧微女士》油畫,係他們當時一名同學的課堂習作。此後,包括陳丹青、徐唯辛在內的藝術家,均明確否定了這幅油畫寫生是所謂“徐悲鴻的作品”。
與此異曲同工的是,近年來破獲規模最大的一起造假案,始作俑者是河南商丘的幾個農民:2001年前後,郭倫信等幾人偽造了1000多幅“長安畫派”畫家石魯的作品,並編排出一個令人信服的故事,為了弄假成真,也為了進一步抬高畫價,造假者還策劃了一系列在北京召開的有知名專家出席的“石魯遺作展”和研討會,如此一來,海內外慕名求購者竟然趨之若鶩,直到鄭州市原邙山區委書記馮劉成斥資400多萬購其畫作行賄相關政要之事敗露,其中內情才告白于天下。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在金錢的巨大誘惑面前,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中一條以牟暴利為紐帶的制假、拍假、鑒假、護假的相關利益鏈已然形成,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面對如此亂局,人們不禁要追根溯源,這一切到底是怎麼發生的,究竟是誰在促成並保護這種現象的屢次頻現,難道就沒有切實有效的辦法制止這種亂象的發生與重演嗎?
於是,業界有人提出,要大力提倡從業者的道德自律;提高收藏者的風險意識;對知假鑒假者予以曝光並加以批評教育;加強對拍賣公司的整頓與管理;希望政府參與,認真清理行業規範,以確保投資者、收藏者的合法權益等等。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和建議都無不可,都可以實行,但若真要徹底杜絕,就不能只治“標”,不治“本”,而必須“標”、“本”兼治。
應該看到,一種現象反覆出現,且越來越有恃無恐,其中定有彼此勾連的深層原因與保護機制。
追溯上述涉假案最終的司法判決,我們完全可以負責任地説:這更深層次的根源,或者説這個“本”,就是現行的《拍賣法》。
1996年國家頒佈施行的《拍賣法》,的確為規範古玩藝術品的拍賣設計了比較完整、規範的制度。但事隔多年,當最初偏重定位於“收藏”的行業現如今已經迅速發展成為巨大的産業之時,其中存在的明顯漏洞便立現端倪。尤其是其中第61條第二款“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就是這一條,事實上已經成為庇護膽大妄為者制假、拍假、鑒假、護假的法律依據,成為製造藝術品拍賣市場亂局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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