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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畫廊,何時佔據一級市場的主份額?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9-11-14 18:31:10 | 文章來源: 美術報 劉曉丹

畫廊在中國數以千計,幾乎遍及所有城市,但從其經營模式看,卻有截然不同的兩大類。

第一類畫廊,其實是中國傳統式的普通畫店。在新中國成立前,傳統畫店有兩種:一是作坊式的畫家自産自銷;二是“齋”、“軒”、“堂”等式的代售。這種“畫店式畫廊”,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逐漸復蘇,佔據著中國畫廊業的絕大部分份額。雖然他們名目各異,但與傳統畫店的經營方式,幾乎沒有區別。

第二類畫廊,是上世紀90年代才被引進中國的“舶來品”。1991年,澳大利亞人布朗·華萊士在北京開設“紅門畫廊”,簽約代理經營年輕畫家作品,成為北京第一家現代意義的畫廊。在1993年舉辦的“第45屆威尼斯雙年展”上,“中國當代藝術展”引起西方收藏家、批評家的關注,一些歐洲畫廊開始嘗試經營中國當代畫家作品,並越來越多地進入中國內地開設分部。

這種“現代形態”的畫廊與中國傳統畫廊的本質區別,是其“代理式”經營模式。

目前,國內的“代理制畫廊”又分為兩種:一是“鬆散型”,即畫家拿出部分作品與畫廊簽約,由畫廊完成對該部分作品的市場運作,畫家可以同時與多家畫廊合作;二是“買斷型”,即畫廊簽約買斷畫家的全部作品,並全權代理該畫家的包裝、行銷、運作。“代理制”使畫廊和畫家實現雙贏:對於畫家而言,可以擺脫市場困擾、不再為賣畫奔走,專心投入創作;在畫廊一方,則可以主動選擇畫家,並得到穩定、高質的作品。當然最後,雙方都能在市場中獲益。

“代理制”畫廊是歐美發達國家畫廊業的主流,它之所以被熱衷,是因為易於形成“完全壟斷”經營。

在經濟學中,“完全壟斷”是指某個行業只有一家廠商的市場結構。因為壟斷廠商的産品沒有任何替代品,不受競爭者的威脅,所以它可以控制和操縱該産品的市場價格。儘管任何一家畫廊都不能壟斷整個繪畫市場,但卻可以通過代理,完全壟斷個別畫家的部分或全部作品。在西方藝術品市場中,畫廊與批評家、經紀人、拍賣行、博物館等都有良好的合作,它既是畫家作品的後期“製作者”,又是收藏家的顧問。作為簽約畫家的代理人,畫廊是為其定價的唯一權威機構。

産生“完全壟斷”的最根本原因,是存在“進入壁壘”;而最重要的“進入壁壘”,是壟斷廠商掌握關鍵性資源,使其無需擔心其他廠商的競爭。“代理制”畫廊所掌握的關鍵性資源,是富有市場影響力的、供應穩定的作品。

“代理制”畫廊想提升其作品資源的影響力,必須具備長遠的運作規劃以及強大的運作能力。在數量龐大的畫家隊伍中物色值得投資的人選,首先要有前瞻的眼光,然後做出詳細的發展規劃,團結收藏家和批評家,並保持和媒體的密切合作。在此過程中,畫廊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到辦展、出版等項目中,推出一名畫家至少花費數十萬元。在買斷代理時,所支付的薪酬更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尤其重要的是,畫廊初期的投資並不能在短期內收回,它必須應對長期的資金壓力。

國內很多畫廊因缺乏上述的長遠規劃和運作能力,自然很難提升代理作品的影響力。

此外,畫家的違約,也使得畫廊的“代理制”大打折扣。畫家認真履約提供部分甚至全部作品,是畫廊得到優質資源的可靠保證。然而,因為國內還沒有建立良好的誠信機制,畫廊與畫家之間經常不夠信任,一些畫家簽約後可能會繞過畫廊,直接與收藏家或收藏機構私下交易。也有一些畫家在被畫廊運作有所起色後,繞過畫廊直接送作品到拍賣行。代理關係名存實亡後,本因屬於畫廊的利潤空間,會被多方瓜分。

本土畫廊運作能力和運作資金的不足以及代理契約的失效,使其難以掌握關鍵性資源,無法實現經營的“完全壟斷”。所以,“代理制”畫廊雖然被公認為當今世界最合理、層次最高的模式,但在中國普及還需要很多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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