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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法院規定拍賣商必須公示買賣雙方姓名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11-06 15:40:30 | 文章來源: 雅昌藝術網

剛剛經歷颶風桑迪重創的紐約開始進入恢復模式,然而紐約最高法院出臺的一項規定無疑是給藝術市場投了一顆重磅炸彈:據《金融時報》報道,紐約的拍賣商必須公示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姓名,以確保交易合同具備約束力。

到目前為止,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身份資訊始終都是拍賣行最機密的資料。對他們來説,公佈雙方姓名資訊的規定無疑是場災難。藝術品交易本來就是受供給驅動的,要依靠拉攏賣家。由於經濟狀況和家庭背景等多方面原因,當賣家想要將拍品委託送拍到拍賣行的時候,他們通常都會堅持要求絕對的匿名保密。另一方面,拍賣行自己有時也會扮演賣家的角色,因此他們當然不希望公開這件事情。

其實,這個噩耗的産生歸因于切爾西的案子。2008年,紐約切爾西的一個拍賣商William J Jenack以46萬美元的價格將一個俄羅斯禮盒賣給了經紀商Albert Rabizadeh,但Rabizadeh沒有付款,於是Jenack就將Rabizadeh訴至法庭,並贏了這場官司。後來買家上訴的時候,援引了一部中世紀制定的商法,商法中明確規定“賣家的真實姓名必須體現在合同上”。而在平常的拍賣會上,Jenack作為賣家,使用的名字是“#428”。

最終,法庭做出了有利於Rabizadeh的裁決,認同商法中關於買賣雙方姓名的規定。現在,Jenack正在進行上訴,而並沒有在本案中涉及的佳士得拍賣行則也同時聲援了Jenack。佳士得方面表示:“我們正在與法院進行磋商討論,並檢討我們的法律漏洞。”關於此事的更多細節,佳士得方面拒絕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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