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明·赫斯特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複製和粘貼的世界裏,使用別人的想法併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似乎變得可以接受。有人説這不是抄襲,而是表達對前人的敬意。有人説這只是懶惰。事實是從事創意行業的人巧取豪奪,複製,剪切和粘貼別人的想法已經很多年了。不知何時,我們已經走得太遠。
克裏斯托弗·保利尼是一名被指控抄襲的科幻作家。他使用了托爾金創作的人物名字和性格,抄襲了《星球大戰》的情節與線索。他當然不是唯一被指控抄襲的作家。甚至莎士比亞也一直被指控抄襲。
在音樂領域,喬治·哈裏森被發現“潛意識抄襲”歌曲《我親愛的主》。他被判決全額支付5870萬美元的賠償金,直到他1981年把這筆錢付清,判決才撤銷。
在廣告界,盜取創意的行為也經常發生。2003年,彼得菲克力和大衛維斯兩名創意總監表示,著名的本田連鎖反應廣告《齒輪》抄襲了他們的30分鐘短片《事物的發展規律》。
“剽竊”這個詞最早源自拉丁文,願意是“綁架”。眼下,達明赫斯特,這位非常著名,非常富有的藝術家也被指控剽竊了其他藝術家的創意。
你無法忽視的是,赫斯特設計的藥櫃確實與約瑟夫康奈爾的藥櫃很像。他的場景畫也與約翰阿姆萊德和格哈德里希特的作品相互呼應。一個名為約翰裏凱的藝術家早在1987年就把一隻羊羔釘在十字架上,赫斯特把這一幕重新搬了出來,只不過把名字改成了《以父之名》。
事實上,早在2000年時,赫斯特就曾陷入一起剽竊糾紛,一個玩具製造商及其設計師指控他的一個青銅雕塑作品侵犯了他們的版權,最後以赫斯特同意支付賠償金了事,具體賠償金額的數量並沒有透露。自不必説,整個事件當時在藝術界引起了轟動。
但這確實是個值得大書特書的問題嗎?難道有人真的在乎達明·赫斯特是否整天在覬覦其他藝術家的創意嗎?如果他盜取了另一位藝術家的鑽石,設計成自己的版本,我們該介意嗎?
個人而言,我説不清這個問題。我只能祝他好運。電影製片人吉姆.賈木許的話頗能總結我對赫斯特被指控剽竊一事的看法:“沒有什麼東西是完全原創的。你大可以從大自然中剽竊創意,以此來點燃你的想像力。剽竊那些能夠直接觸動你的靈魂的東西。如果你這麼做,那麼你的作品就是真實可信的。真實性是無價之寶,獨創性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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