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要實現“三大轉變”
北京教育考試院副院長 徐寶力
科研處博士 樊本富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既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考試製度,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形式。經過三十年的發展,自學考試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展,已經成為我國教育事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來,自學考試也面臨著諸如普通高校招生規模的迅速擴大、網路學校的迅速崛起、民辦教育日益壯大、生源數量急劇下降等一系列的新問題和新挑戰。由此,面對各種接連出現的挑戰與問題,自學考試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弊端也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日趨凸顯,如服務體系的鬆散,專業設置和課程安排的保守單一、教材組織的特色匱乏、評價系統的僵硬固化,以及“重考試、輕育人”的管理形式等問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對於自學考試真正“功效”的質疑。不僅如此,處在21世紀這樣一個知識經濟發展的新時代,各類教育及其人才培養模式都迫切需要進行創新和變革。如何使自學考試真正成為我國發展終身教育、創建學習型社會的一條重要途徑,是我們面臨的一次重大挑戰。
自誕生之日起,自學考試就有著與成人高校、電大、網路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所沒有的優勢。它頒發給畢業生的學歷文憑證書,獲得了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的承認。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學考試的社會地位。1980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教育部《自學考試(試行)辦法草案》精神,擬定的《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經報請中央領導同意後,正式公佈。
1980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正式成立。1981年4月公佈了首批自學考試專業,6月舉行了自學考試的第一次課程考試。
至此,一種嶄新的高等教育學歷考試製度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應運而生,而北京,開了自學考試先河。
在其後出臺的法律法規中,國家明文規定:自學考試文憑國家承認學歷,享受和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同等待遇。1988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院校的學歷層次水準相一致”;第七章“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專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範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1998年8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一條)。因此,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受到高度的認可,文憑硬度相對比較高,在工資、人事待遇、考研、考證、考公務員、職稱評定以及其他方面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具有同等效力。
除了國內高校、企事業單位廣泛認可外,目前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發達國家)承認我國的自學考試文憑,允許持有自學考試學歷證書或者單科合格證書的自學考試生,在進入這些國家留學時可直接攻讀學位或者免修部分課程。可見,我國自學考試學歷的社會信用值和認可度是優於其他學歷的。
因而,無論是政策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我國都對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確規定,在使用上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這對於崇尚文憑的社會來説,自學考試具有無窮的魅力,有其改革發展的廣闊空間。
功能定位:從普通高等教育的補充型向為學習型社會服務轉變
就自學考試最初産生及形成階段的功能而言,其主要是在於適應當時“青年要上學、幹部要文憑、國家要人才”的特殊社會背景,當時的功能定位也符合廣大幹部和青年對高等教育強烈的需求。不僅如此,專業的開設也多為與專科、本科相銜接的基礎課。因此,當時的自學考試主要發揮的是補充教育的功能,充當了“普通高等教育的補充形式”這一角色。這一時期,在高等教育資源不足、高等學校招生人數有限的情況下,自學考試製度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整合了社會高等教育資源,發揮了學歷補充教育的功能,滿足了廣大青年,特別是高考落榜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緩解了高等教育需求與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
以實施學歷補充教育為初衷的自學考試,在當今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創建學習型社會的背景下,呈現出世紀交替及時代發展的新趨向,顯示出多元與多樣的豐富功能:各種非學歷證書教育、職業技能教育、農村自學考試教育的發展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對於自學考試生學習過程的關注、社會化學習服務體系的建立,也都反映了自學考試重心向著“人”及“人性”轉移的發展趨勢。尤其是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要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的構想,這就使得自學考試的功能定位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其發展必須進行科學定位。自學考試原有的靈活、開放、不受時空限制等特點,可以更好地為創建學習型社會服務。自學考試如何在終身教育體系中找準位置,恰如其分地發揮作用,是我們應當深入分析的問題。我們要結合自學考試的特點和優勢,拓展自學考試的範圍與功能,改革自學考試的內容和形式,使自學考試成為實施終身教育、創建學習型社會的重要而極富特色的教育形式。在創建學習型社會的過程中,作為高等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自學考試,必將發揮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學習型社會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主考學校:從單一化、精英型向多樣化、大眾化轉變
自學考試主考學校是我國自學考試製度的基礎。承擔自學考試主考任務的普通高校是我國自學考試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學考試各個發展時期都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主考校由省(市)考試委員會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擔任,主考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市)考試委員會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市)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這是黨和政府賦予主考學校的重要職責,主考學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定,努力做好各項工作。
不過,在當前,自學考試的主考學校還僅僅是以精英型高等學校為主,沒有伸向應用型、職業型、技能型高等學校。就現在社會的發展形勢來看,社會更需要高級專門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因此,這就賦予應用型、職業型、技能型高等學校更多的職能,促使其加入到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行列中來。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改革發展的潮流,為自學考試事業的健康發展注入新的活力。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多樣化、大眾化滿足了學習者學習的不同需求,也滿足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對各類人才的需求。
品質觀和品質標準:從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向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的要求轉變
精英高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資源匱乏,人的追求被迫完全同一,品質標準是共同的唯一標準。這時,高等教育品質標準的制定更多是從政府自身的看法和需要出發的,政府控制著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權和高等教育品質標準,用一元化的品質標準進行高等教育品質評估。而到大眾化時期,這種情況已發生了變化。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教育需求的不斷變化,一成不變或過高的品質標準會制約自學考試這種教育形式的發展。從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品質觀來看,高等教育品質具有整體性和多樣性,要合理調整自學考試的品質標準。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專業自學考試的培養目標設計其不同的品質標準,對於自學考考試的健康發展有著極大的意義。
21世紀的自學考試需要一種新型的品質觀,要求用全面的觀點全方位地去評價自學考試的優劣。因此,自學考試應當重新調整自己的品質標準,用“滿足社會和個人需要的程度”作為品質標準。這是一種適應性的品質、大眾化的品質。作為面向廣大學習者的大眾高等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應持適應性的品質觀,即從國家考試的單一性轉變為適應自學考試生學習需求及社會的人才需求的品質觀。自學考試應該明確它是面對社會的一項服務,其考試項目、教育過程應適合相應考生群體的學習需要,適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只有社會需求的滿意度和個體需求的滿意度有機統一、整合協調,才是高品質的自學考試。具體説來,自學考試的品質標準主要體現在自考畢業生身上。自考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與其他考生相比存在一些明顯的特點。我們要增強“以人為本”的人性化服務意識,突出動態服務過程,將自考生由管理對象轉變為服務對象,建立和完善與自學考試相適應的品質觀和社會化、開放式的服務體系。只有樹立科學的自學考試品質觀,才能構建自學考試品質保障體系,促進自學考試健康持續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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