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有網友在南海網“陽光島社區”發帖稱:國家重點文物秀英炮臺屢遭房地産開發商的破壞。
秀英炮臺位於海口市海秀大道秀英村,建於1890年,和天津大沽口炮臺、上海吳淞炮臺、廣東虎門炮臺並列為中國四大古炮臺,同為抵禦外來侵略立下了不朽功勳。上世紀90年代,秀英炮臺列為海南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並成為海南著名的旅遊景點。想不到的是,這座赫赫有名的讓侵略者聞之喪膽的炮臺今日卻運交華蓋,遭遇了種種不幸。2006年3月,因門票“入不敷出”而關門謝客,同年6月,使用權轉到開發商手中,從當年到今年年末,圍墻共發生了5次倒塌,最嚴重的是去年年末因下雨圍墻一次塌了50米。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狀況,有事實表明是因為有關職能部門要麼不作為,要麼亂作為。
秀英炮臺“入不敷出”、關門謝客實在是有關職能部門不作為。如果是一般的旅遊景點入不敷出、關門謝客,有關部門不用負全部責任,頂多派員到有關景點去,調查了解一下原因,指導一下如何解決入不敷出的問題即可。而秀英炮臺不同,他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依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十條規定,有關部門必須切實解決好炮臺的經費問題。《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開始頒佈施行,四年後秀英炮臺卻因入不敷出而關門謝客,有關部門難道就臉不紅心不跳?
把秀英炮臺的使用權轉到不法開發商手中,不法開發商能在炮臺墻外大興土木,致使炮臺遭嚴重破壞,這是有關部門亂作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五條和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秀英炮臺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是不能轉讓的,但海南泰日暉房地産公司已通過有關部門領到了對炮臺的“合法”使用權。合法,合哪一家的法?下法服從上法,凡與國家《文物保護法》相抵觸的行為都是亂作為。更亂的是,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開發商想在秀英炮臺墻外搞建築,必須取得省一級的文物行政部門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的同意和批准。事實上,去年11月城管局龍華大隊到府進行檢查,發現泰日暉房地産開發商並沒有施工許可證。沒有施工許可證,卻搞了五年的開發,亂的也夠可以了。秀英炮臺不是“太歲”,但在那裏動土要比在太歲頭上動土還要嚴重,不法開發商沒有施工許可證卻敢在秀英炮臺墻外動土,他的膽氣從哪來?
國家文物保護法卻保護不了一座有名的古炮臺,奇哉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