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青年報一篇題為《為建豪華別墅,南京將軍山明朝古墓群遭破壞》的報道引起廣泛關注。自從2006年沐朝弼(沐英8世孫)墓被盜以來,明代開國功臣沐英的家族墓所在地──將軍山南麓開發豪華別墅一事,因不斷有古墓被發現或被盜,屢次見諸媒體。
時至今日,這個叫做復地朗香的別墅群前三期已經交付,四期120幢別墅正在建設中,樓盤總面積達33萬平方米,幾乎覆蓋整個將軍山南麓。中青報刊發報道的第二天,南京市文物局即回應稱,該報“使用的資料和照片都是2008年的,不能準確、全面地反映將軍山明功臣墓現在的實際保護情況”,但將軍山變為“別墅山”一事,卻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梳理事件的來龍去脈,我們更應理性反思,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如何嚴格執行文物保護的前置審批權,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文物發現,如何制定合理的退出和補償機制,從而實現保護與發展的雙贏。
文保與建設,
糾纏了6年的死結
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山,因明代功臣沐英家族墓葬區在此而得名。從1959年至1978年,這裡先後發現了沐英、沐晟、沐昌祚、沐睿四座墓葬,僅沐英墓被保存下來,並於1982年公佈為江寧縣文物保護單位。當時, 將軍山上只有一座沐英墓是縣級文保單位,更多的古墓在哪誰也不知道,也無法劃定保護範圍。2000年,將軍山南麓地塊作為當時江寧縣(現江寧區)招商引資項目被出讓給盛唐藝術投資公司(後變更為復地公司),2001年底核發了土地證。為加強地下文物保護,2002年10月,沐英墓由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並更名為“將軍山明代功臣墓”。從2005年至2008年,在該地塊“復地朗香”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又相繼發現了沐瓚、沐朝弼、沐昂、沐斌、梅夫人等7座墓葬,北宋改革家王安石的父親和哥哥的墓葬也在施工中被發現。別墅區的施工雖屢次被文物部門叫停,期間還發生了沐朝弼、沐昂、沐琮和沐斌等幾座墓葬被盜事件,但將軍山南麓最終還是變成了一片別墅區。
祖先的墓地被“開發”,沐家人坐不住了。沐氏後人沐廣飛接受採訪時表示:“沐氏歷代鎮守雲南,世襲黔寧王,將軍山埋著沐家10多代人,這樣一塊地,不該出讓給開發商。既然2002年升了省保,為什麼2004年還大興土木?為什麼在施工中接二連三發現古墓,開發商的腳步仍不可阻擋?”
沐家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上升到法律高度,文物部門內部也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2002年公佈省保單位為“明功臣墓葬區”,保護對象就是整個沐英家族墓,2004年再在這裡施工,是明顯的破壞省級文保單位的行為;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政府沒有收回地塊,就等於默認建設行為合法,開發商無法準確預知哪一鏟會挖出古墓,只能發現後報文物部門處理,這也符合現行文物法規。而事實是,有幾個開發商在發現文物後會主動上報呢?沐廣飛就曾氣憤地説,“沐朝弼墓被盜,就是一個署名為‘一個有良知的民工’舉報的,而不是開發商主動上報的。”
亡羊補牢,
一份遲到的保護規劃
用亡羊補牢來形容這一事件,應該是一個比較公允的評價,各級職能部門一直在盡最大努力減輕建設給文物帶來的損失。
據南京市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8月,該局已經將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遞交省文物局,已上報省政府。目前的保護範圍為27610平方米,此範圍內嚴禁施工,其中沐英墓保護範圍約11040平方米,沐昂墓和沐瓚墓保護範圍約為11870平方米,沐朝弼墓保護範圍約為1340平方米。而在2009年,南京市文物局和規劃局共同劃定的文物紫線圖上,沐晟墓、沐琮墓、沐斌墓也有各自的保護範圍。整個工程監控地帶超過了21萬平方米,約佔房地産項目面積的2/3,此範圍內施工前必須報文物部門批准。
在更早的2006年,文物部門已經聯合技術部門用地磁法和射電法等技術手段,對將軍山進行過勘探,摸清了該區域的地下墓葬分佈情況,為劃定文物紫線提供了確鑿證據。只是為防止盜墓分子的覬覦,這項工作的相關情況一直沒有公佈。
2008年底,東南大學周琦教授設計的沐英家族墓群的保護規劃通過了專家論證。周教授告訴記者,對已發現的每座古墓,都要修復損毀的墓室,用鋼結構進行加固,在墓頂鋪設防水層,在墓底鋪設排水管,古墓周邊8米以內不能有任何建築物……這是對古墓本體的保護,其中沐英墓保護規格最高,工程造價約為50萬元,其他7座古墓的保護費用約為每座30萬元,這筆費用由南京市文物局出資,保護完成後對古墓就地掩埋,上面種植灌木和花草,並恢復周邊的生態景觀和自然環境,工程預算約為552.2萬元,這部分費用由開發商承擔。目前本體保護工程已經完工,景觀恢復也已基本完成。
文物保護,
體制困局待破解
將軍山地塊的開發商,無疑是這次事件中最遭詬病的。
但開發商也有自己的説辭。兩年前,開發商的相關負責人曾在非正式場合向記者表示,從買地到規劃再到施工,公司辦理了合法手續,但是由於缺乏合理的退出和補償制度,誰碰上文物誰倒楣成了普遍現象,這並不合理。他有點抱怨:考古發掘等20多項費用由公司承擔,27610平方米的保護範圍不能建設,面積相當於一個小型住宅區,按現在地價估算價值上億元。建設項目調整後,至少少蓋了10幢樓,換成一般小公司,早就破産倒閉了。
開發商的進退兩難,反映了文物保護的體制困局。按現行法規,發現地下文物,要立刻停工上報,建設方不僅承擔停工損失,還要承擔考古費用,如果出現重大考古發現,地塊就要用作文物保護而不能再開發。因此工程建設方對文物保護普遍有抵觸情緒,發現地下文物,隱匿不報、一推了之的現象很常見。
我國目前高速的城市化進程帶來大規模工程建設,僅南京,每年配合基本建設進行的考古就有二三百處。可以説,工程建設方對文物保護的態度,決定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與否。業內人士指出,當務之急是需設立一個合理的退出補償機制,我國《行政許可法》設定了信賴保護原則,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可以撤銷原來的行政許可,具體到文物保護中,如有重要的考古發現,通過退還土地款或置換地塊的方法,讓建設方退出開發又不會蒙受太大損失。例如無錫市為保護戰國時期的鴻山遺址,2004年就退賠了一個投資5000萬元的傢具城項目,通過遺址保護改善社區民生,成為中國大遺址保護的典範。
同時,還應該讓文物保護做到有法必依。文物部門在項目規劃中擁有前置審批權,根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建設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該先勘探再開工。但將軍山地塊出讓並未經過文物地下勘探,以致錯失良機。
將軍山變成別墅山,古墓在修繕後得到原地保護,此事基本已成定局。但是,作為中國文物保護進程中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它時刻提醒我們,有些悲劇可以避免,有些錯誤不應再犯,有些制度需要完善,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産保護可以雙贏。(記者 王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