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拍賣市場的規則,幾乎都明文不承擔拍品的真偽,即所謂的“瑕疵自負”,這反映了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品質的保證具有法制性的規範和條例的缺失。
應該看到,隨著科技和材料的發展,偽品製作的工藝能力和材質也隨社會發展而日益精細。這類偽品的危害遠甚于一般偽、劣消費品,其市場流通會使藝術觀賞和收藏心態、行為扭曲,形成對整體社會文化的持續污染。拍賣公司對拍品真、偽不負責任,不利抑制偽品,而許多拍品卻又附有“證書”,使該行業具有明顯的投機性,就行業經營理念和誠信而言,也是短視的。國際上主要的拍賣行如蘇士比,佳士德等都對其拍品的真實性實行擔保,訴訟期為六年,體現了成熟的經營和法制理念和規則。
要求拍賣公司對所經營的拍品的來源,真偽負責是基本商業經營規範,它不可能使偽、劣、贗品絕跡,也不排除對拍品可能的認識局限,更不等於買者可以不謹慎。由於鑒定業已市場化,證實偽品的代價會相當可觀,訴求也可能得不償失。
2007年11月,墨爾本的一對住在富人區的夫婦由於製作、拍賣土著繪畫,獲利30多萬澳元而被判入獄,所有買入者都獲退賠,但那些繪畫曾被該行的“國際級”的土著藝術品專家認可。即便是對近現代畫的真偽,鑒定大師們意見相左也是常事。幾年前,一幅張大千的畫就使公認權威的爭論一直鬧到最高法院。科技手段從材質為測定文物、藝術品提供有力的手段,但它畢竟不能替代文化、藝術綜合的解讀。
考古學的年代測定技術用於傳世文物,也會有不同的結果。多年前,澳洲某大學對一對“家傳”的青花瓷瓶作熱釋光的年代測定為該對瓶燒成在800年前的元代,我國某科研所也得出了幾乎相同的結果,而上海博物館的測定為不早于100年。
理解藝術品的美學內涵來自正確的理念和積極的藝術欣賞以及實踐的互動,獨立思考是其本義。走進博物館、藝術館,也不是置身藝術真品的保險箱。 2007年10月,一個德國的名油畫家因厭煩藝術收藏和學術界華而不實的風氣,辦了個他的倣名作展覽。他聲稱,多年來他製作並售出了上百件名家作品,其收藏者中不乏藝術館。 2006年底,澳洲維省藝術館的號稱時值為二千萬澳元的唯一的一幅“梵谷”的肖像畫在借展蘇格蘭時,被英國專家認為是“贗品”。藝術館把繪畫送到阿姆斯特丹梵谷博物館,那裏的專家們對藝術風格、表現技法具詳分析,也論定該繪畫並非出自梵谷之手。事實上,該畫沒有梵谷的簽名,是藝術館60多年前以二千多鎊捐款購入的。
文物及藝術品愛好者大可不必擠入那喧雜的市場,就文化藝術的社會功效而言,藝術欣賞能力和審美理念的積累與對文物、藝術品的擁有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它更與市場的炒作心態和行為格格不入。拍賣市場的規範是社會文化氛圍理性涵蓋的重要表現,是政府部門的職責,也是民眾對博物館、專家和行業的品質和服務的期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