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國畫家陳忠志代表作品《黃河兒女》
7月9日,已故著名國畫家陳忠志遺産糾紛案進入陜西省高院聽證會程式,但沒有當庭做出再審判決。雙方爭執的焦點為陳忠志遺産分配的問題,雖經過多次協商,由於對財産數量及分配方法等分歧較大而一直未得到解決。此次聽證會結束後,糾紛的焦點又悄然轉移到了案中繼承人的身份問題上。陳忠志遺産糾紛案代理律師認為,陳忠志與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兒子在繼承人主體資格上存在諸多疑點,親子鑒定程式也嚴重違法,鑒定人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式和方法等也沒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監督,鑒定結論是否準確,存在疑點。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産繼承有明確規定,單純的繼承案件在法律判決上並不難進行。而陳忠志的存款、房産、汽車等資産很明確,無法估價的是其本人的字畫和收藏品等。除了一些證人的描述外,法庭對這些收藏品的數量和價值也無法核定。但僅就陳忠志遺留的現金、800余幅作品和他人所贈的27幅貴重字畫可以判斷,糾紛中繼承人的身份、資格之爭等無不歸結于利益之爭,而遺孀與兩任前妻爭論的焦點也恰恰在此。“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權利雙方誰是誰非,局外人很難判斷,但身份之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卻令人深思。
一段時間以來,關於名人遺産的風波不斷。齊白石、劉海粟、王式廓等藝術大家都遭遇過遺産糾紛的官司。近幾年,書畫家身後遺産大戲仿佛又“圖窮匕首現”,先是2007年開始的李可染文化財産糾紛案一波三折,緊接著是陳逸飛身後沸沸颺颺的遺産分配案,之後是陳忠志遺産繼承案繼承人的公開對抗。李可染于20年前猝然辭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以至於後來的家屬對遺産的分割“數不清,理還亂”。陳忠志病逝後,同樣也沒有留遺囑,他留下的遺産導致了家庭內部持續兩年的訴訟。
總體來看,大部分的財産糾紛都源於對財産數量、價值的不明確,進而影響到一方甚至兩方的利益。但從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整個社會保護和規範書畫這類特殊遺産資源的力量和管理、援助手段都非常薄弱。
雖然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學習國外的國家自然遺産和文化遺産的保護規範管理制度,並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對於藝術品遺産,尤其是書畫遺産管理還始終處於脆弱的不平衡狀態。對於書畫藝術作品,國家管理、限制力度最大的還僅限于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有關管理標準。
從目前現存的一些藝術品管理機構或私人美術館來看,情況也不容樂觀。如李可染藝術基金會雖然已成立10年有餘,也出版過相關的畫冊並組織了關於李可染藝術成就的展覽,但由於李可染家屬對其遺留作品的確切數量存在爭議,不僅是李可染家屬利益的紛爭、分配問題,也影響到對李可染藝術完整性的研究、對其作品真偽甚至價值的評價。而大多數以私人名字命名的美術館“名不副實”,無法完整、專業地對藝術家作品進行管理。
陳忠志、李可染遺産案也讓我們想起了黃賓虹、吳冠中,他們在有生之年就有意識地、系統地將作品進行捐贈或交由國家文化機構保護,這种先見之明和慷慨之舉在當今畫壇十分罕見。更多的專家和學者還是希望從制度建設上來規範藝術家書畫遺産的管理。畢竟優秀的藝術作品除了藝術貢獻以外,還有藝術經濟、公眾的認可、收藏家的參與等方面的價值,藝術家的書畫遺産也應當被視為公眾的遺産。
上述此類訴訟之所以長年無法結案,就在於既沒有書畫家的遺囑,更沒有被繼承財産的精確價值記載,同時還存在某些材料被單方掌握,原被告雙方甚至法院、國家都無法做到遺産數量、價值等資訊的共用、對等。
因此在文化遺産保護方面,未來國家的立法應該不僅僅著眼于文物保護或自然遺産法,還可以考慮出臺更寬泛的針對書畫藝術品遺産保護的社會調整規則。從國家層面來説,對藝術作品遺産的保護可以依靠法律,依靠公共政策,同時還可以強調有關部門和協會、機構在保護方面引入其他相應行業準則、道德規則。這種規範作為一種對既有法律的補充,是社會共有的規定,應加以特別關注。
同時,希望國家相關文化管理機構能夠有效介入書畫藝術遺産的梳理、管理、分割程式,不僅僅針對目前國家限制出境的頂級藝術大家的作品,對在世的、優秀的甚至極具個性的藝術家也做好分類建檔管理,採用多種方式分層、分級,將藝術品資源的現狀置於合理、有效的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從更深層意義上説,在加強公眾對文化遺産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一旦發生糾紛,可以考慮採取仲裁等更為多元化、損害更小的解決方式,從而公平有效地保全藝術品。
也有不少專家提出,對於大師級藝術家,在其去世時就應該由家屬藝術界專業人士和政府機構三方力量組成對其文化遺産進行保護的專門機構,對未分割的遺産進行共同保護。如針對畢加索遺産的管理,法院成立了畢加索藝術管理委員會,對監督作品的保護、複製、使用、徵稅等事務進行統一管理。如果國內也引入這種做法,將使得今後處理類似李可染、陳忠志遺産案的官司不再複雜和困難。文/劉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