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啊!”見到記者時,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這樣表達自己當時的心情。
2月4日時近中午,記者匆匆趕到范迪安的辦公室,見到了這位平日難得一見的大忙人。范迪安告訴記者,臨近年關,美術館更為繁忙,何況近期他們又在籌備一個大型的展覽。沒想到憑空又來了一樁官司。
就在我們見面的前一天下午,他剛剛從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拿到原告提交的訴訟材料副本,擠出一晚上時間翻閱了這些材料,決定借本報向公眾坦呈心跡,講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早在2009年12月8日晚,正在出差的范迪安被朋友告知:有一篇署他名字評論蕭長正雕塑藝術的文章刊載于網上,被一位詩人指責抄襲,這位詩人將訴諸公堂。
聽到這個消息,范迪安略感愕然。他實在想不起來,這是從何説起。他和蕭長正接觸不多,2006年3月間,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了名為“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的個人展覽。自己當時曾寫過一篇不足400字、題為《超越界線》的短文作為蕭長正雕塑展覽前言,此外再未寫過有關蕭作的文章。現在網路上怎麼會出現署名范迪安、侵權一個叫什麼黃以明的人的文章呢?
隨後,范迪安即通過電話詢問蕭長正,是否在畫冊或其他媒體發表有關評論文章時,在署名上出了錯,並詢問是否還有其他評論家為他寫過評論文章。蕭長正告知范迪安,約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黃以明的先生寫過一文,評論他的藝術。本來上網不多的范迪安立即上網,果然搜索到了黃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寫《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介紹雕塑家蕭長正的藝術》。並且查到了,在“全球特産”網上,有一篇2006年9月7日發表的《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文後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經比對二文,《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完全是從黃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湊而成。
范迪安感到很困惑。這個“范迪安”,不知是自己,還是同名的人?如是指自己,顯然自己沒有寫過此文,是網站胡亂編造,盜他人之文安自己之名?果真如此,網站實屬不該。但這跟自己沒啥關係,倒是對權益被侵害的黃以明,有些損害。范迪安説,自己對黃以明深感同情,覺得應該迅速跟黃以明溝通有關情況。為此,經與朋友多方打聽,要到了黃以明的電話。
12月9日午後,范迪安挂通了黃以明的電話,對方正在午餐,無暇多説。挂斷電話後,范迪安給黃以明發了一條長長的短信:
“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網上發表了署我之名的蕭長正評論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刪節版,我十分吃驚!一是蕭于06年春在我館辦展,我只為其作過一展覽前言,未寫其他專文,二是更沒有竊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發表。經查網站,果見有‘全球特産’網06年發過一文,是你評蕭長正藝術長文的節拼文並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對此事況的氣憤和應有的追究權利。網站張冠李戴,胡亂編造,侵犯你的著作權,同樣也損害我的名義,還導致你對我的誤解,我深為理解並與你同樣氣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會採取措施要求網站更正。這裡專信將我處情況向你介紹,也望電話與你溝通。我們同為藝文學界同仁,當共鄙而今各種侵犯著作權之弊端,以護學理,以正時風。中國美術館范迪安。”
稍後,范迪安再次和黃以明通了電話,並表示:自己從未抄襲他的文章署名發表,對被冒名竊文一事也未發現。為此,向黃以明明確表示三點態度:一、對他的著作權被侵害表示氣憤,作為同道學人,大家都特別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竊和盜用。二、支援他在維權上採取的合法行動,如需自己澄明事實,將予配合。三、在此問題上,自己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觀點、角度各有不同,我們彼此的文章都有個性風格,網站冒用我的名字發表文章,我也同樣不能接受。
可是,事態的發展並沒有按照范迪安的想法發展。網路上關於范迪安“剽竊”黃以明的各種消息越來越多,甚至出現了論戰甚至“罵戰”。
2010年1月28日上午,黃以明到東城區法院辦理立案手續。當日,法院正式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立案審查。范迪安被列為第一被告。同時被起訴的還有蕭長正以及“中華特産網”的歸屬機構浙江金華奧托康特種生物開發中心。
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是范迪安從未遇到的情況。這讓他感到很氣憤。“不是我的事情,非要推到我的身上來,完全沒道理,也不符合事實。”
范迪安向記者出示了當時辦這個展覽的批示文件,告訴記者中國美術館不是“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這個展覽的主辦方,自己更不是某些網站上所説的策劃人,主辦方是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美術館只是提供場地和必要的設施,更不負責新聞稿的事宜。因此,黃以明指責新聞稿侵犯了他的權利,根本與范迪安沒有關係。“不是我們辦的展覽,我們無權去過問這些事情。”
“侵權文章的署名只有范迪安,沒有説明是中國美術館館長,網站管理人員都聯繫不上了,你怎麼證明那個作者就是我,怎麼能直接就安到我頭上來呢?”范迪安説,在得知“中華特産網”上登載了署名“作者范迪安”的文章後,他曾經試圖與網站聯繫,並通過浙江當地的朋友調查這家網站,可是這家網站早已人去樓空,完全聯繫不上了。
黃以明在訴狀中稱自己“多次催告被告停止侵權”,范迪安表示這根本不符合事實,幾次都是他主動與黃以明聯繫的,黃卻未曾聯繫過他。在這種含混不清的情況下,黃以明不能僅憑網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作者本人投的稿。“維權是好事,但一定要找準對象。”
而讓范迪安感到最為氣憤的是,儘管有這麼多模糊的事實有待澄清,網路上的很多言論已經認定了他在“剽竊”。2009年12月9日,“打假英雄”司馬南在微網志裏透露,范迪安“抄襲”了黃以明的文章。並提出三點調侃:其一,館長也會抄襲;其二,自由撰稿人水準超過館長;其三,館長其實放下架子完全可以與黃私了,但館長架子放不下來。另有一篇署名張紫陽的文章題目就很嚇人:《“范迪安剽竊”是對中央精神和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作者在文章中竟然使用了這樣的措辭:“以上事實證明,范迪安館長已明顯違反了我國的《著作權法》當中的以下條款……”范迪安表示,這樣的聲音不但是對事實的不負責任,也給自己的名譽和人格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也有網友認為,首先應該分清責任在誰。因為在網路中發佈的文章中,作者不知情的很多,張冠李戴也是常事,責任並不在作者。在沒有證據證明范迪安是否知情的情況下,武斷地下結論是不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