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發資訊(000070)公告正文
特發資訊: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2年3月)
公告日期:2012-03-31
深圳市特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草案)
(2012 年 3 月 29 日經董事會第四屆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特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
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
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公司以發行證券
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産的,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儲、規範使用、如實披露、嚴格
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的規定,確保本辦法的有效實施,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到
募集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和規範。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
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並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
“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
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
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
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或
該專戶總額的 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
況;
(六)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
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公司
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
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司、商業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交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 1個月內
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後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説明書或募集説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
時報告深交所並公告。
第九條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資産、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
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
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
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許可權和程式規定如下: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按
照下列程式編制和審批:
1、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負責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
告編制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2、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3、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二)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經董事會審議批准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組織實
施。使用募集資金時,由具體使用部門(單位)填寫申請表,按照公司付款審批
流程,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會簽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
展情況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草案)
(2012 年 3 月 29 日經董事會第四屆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特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
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
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公司以發行證券
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産的,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儲、規範使用、如實披露、嚴格
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的規定,確保本辦法的有效實施,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到
募集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和規範。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
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並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
“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
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
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
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或
該專戶總額的 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
況;
(六)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
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公司
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
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司、商業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交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 1個月內
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後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説明書或募集説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
時報告深交所並公告。
第九條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資産、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
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
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
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許可權和程式規定如下: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按
照下列程式編制和審批:
1、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負責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
告編制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2、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3、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二)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經董事會審議批准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組織實
施。使用募集資金時,由具體使用部門(單位)填寫申請表,按照公司付款審批
流程,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會簽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
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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