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山寨”食品借搭售冒頭
發佈時間:2024-11-18 15:54:32 |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常曉姣近期有讀者來信反映:“遠看是金典牛奶,近看卻發現是全典牛奶”“包裝很類似,也是橙汁,名字卻叫橙果粒”……“山寨”食品是外觀與正品類似,價格卻便宜很多的産品,有的雖然是合規廠家生産,但有侵權嫌疑;有的沒有生産資質,缺乏食品安全保障。
近年來,“山寨”食品在網購、外賣以及一些線下零食店再次冒頭,值得關注和警惕。
除農村地區外,網購、外賣等渠道也出現“山寨”食品
長期以來,“山寨”食品較多出現在農村市場。江西鄱陽縣讀者余女士今年春節回老家過年時就發現,年夜飯上的椰汁味道“不太對勁,香精味很重”,細看才發現是一款外觀與某椰汁品牌高度相似、品質卻大打折扣的椰汁。
“家裏的老人眼神不是很好,很難及時辨認出是不是‘山寨’食品。加上這些雜牌飲料比一般産品便宜不少,老人圖便宜就買了。”余女士説。
相對於城市,農村地區地域廣、居住分散,監管難度較大。許多小商販利用農村地區監管人力相對不足的漏洞,售賣“山寨”食品。浙江寧波市讀者鄭建鋼發現,農村“山寨”食品大多由附近的小商品店、集市或者批發市場售賣,産自小作坊,沒有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正品售價高,購買量少,小商品店一般不進貨。此外,農村消費者對不同商標的區別不敏感,買到‘山寨’貨也缺乏投訴的意識。”
今年成都、德陽、眉山、資陽四市消委會聯合發佈農村消費環境評議調查報告顯示,農村消費者受傳統消費觀念影響,習慣於節儉生活,同時相對缺乏科學消費理念和知識,容易上當受騙。一些農村地區市場監管力量不足,出現商品和售後服務品質問題,較難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影響了農村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隨著網路購物的興起,“山寨”食品蔓延至線上平臺。不少商家將“山寨”飲料與餐食打包成套餐捆綁銷售,部分商家還會使用“收藏店舖送飲料”或“低價加購飲料”等促銷手段吸引顧客購買。導致“山寨”食品混入外賣平臺、線上購物、直播間下單的贈品行列。
作為經常點外賣的上班族,吉林白山市讀者劉女士反映:“幾乎每次點外賣都會同時收到一盒沒聽過品牌的飲料,從線上看宣傳照,包裝同一些知名品牌的飲料很相似,拿到才發現是個聽都沒聽過的品牌。喝起來口味也不同,有一股劣質香精味道。”劉女士表示,套餐比單點優惠不少,她只好每次都備註“不要送飲料”,但有時還會收到。
也有讀者表示,線上上購物時,消費者無法直接觀察商品,容易被“山寨”食品所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網上銷售蓬勃發展,也對打擊“山寨”食品提出了新挑戰。
“山寨”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且消費者維權困難
事實上,“山寨”食品除了消費者所説的口感不佳之外,還隱藏著食品安全隱患。不少讀者對“山寨”食品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提出疑問,“有的配料表上出現白砂糖、水果濃縮汁,營養成分表中熱量、碳水化合物等各項指標卻為‘0’,還有的堪稱是糖精、香精、色精勾兌出來的‘三精’水”。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外賣平臺上多款“山寨”飲料並未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生産售賣。目前,我國對於飲料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101—2015),但多款“山寨”雜牌飲料包裝上,生産標準代號五花八門,以其中一款“戰燃”牌冰紅茶為例,執行標準為Q/PTFY0001S,屬於企業標準,而且無法查詢到相關産品資訊,對産品品質不具有保障意義。更有甚者,食品標簽上缺失生産相關資訊甚至沒有標簽,不符合生産標準。廣東廣州市讀者陸女士來信反映,自己收到網購的食品“臟兮兮的,經過仔細查驗發現,産品沒有生産許可證,且生産公司已經登出,屬於來路不明的假冒偽劣食品”。
此外,部分食品甚至“碰瓷”藥品,進行售賣。例如“咪喹莫特”變“咪奎莫特”,“安宮牛磺丸”冒充“安宮牛黃丸”,“蜂産品製品”被包裝成“救命藥”……安徽合肥市讀者吳玲表示,藥品有通用名和商品名,被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可是一些商家卻鑽空子打“擦邊球”,甚至用普通的消字號産品“碰瓷”正規藥品,誤導消費者。
與此同時,購買“山寨”食品的消費者面臨維權難題。一方面,商家打“擦邊球”,用貨不對板的盜版食品欺騙消費者;另一方面,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遠高於産品價格,使得絕大多數消費者為減少麻煩,寧願自認倒楣,放棄維權。廣西南寧市許女士告訴記者,她曾在下單時多花1元錢加購了一盒“冰紅茶”飲料,到手後才發現是與某品牌冰紅茶包裝配色高度相似的某雜牌冰紅茶。許女士找商家理論要求退款,卻被商家以“商品標題為‘風味冰紅茶’,並未承諾品牌”為由拒絕。“明知他們在狡辯,”許女士不滿地説,“但這瓶飲料才1元錢,我實在不想為此再費力氣。”
即使部分“山寨”食品符合生産標準,也會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實際上,生産售賣“山寨”食品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權益,還涉嫌不正當競爭。“山寨”食品廠家借助低價策略侵佔正品的市場份額,損害了正品企業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2021年5月10日,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二審認定,上海雅滋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糖紙裝潢與冠生園公司“大白兔”花生牛軋糖的糖紙裝潢構成近似,會導致相關公眾産生混淆,構成侵權。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傍名牌”的“山寨”食品都能被告上法庭。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訴訟事業部副部長李帆介紹,正規生産廠家往往有著規範、清晰、可追溯的供應鏈和銷售渠道,而“山寨”食品在生産以及供銷等環節往往比較隱蔽。“這種情況增加了打擊侵權和違法行為時的取證和執法難度。無論是侵權認定、行政處罰還是打擊違法,證據都是最關鍵的因素,打擊‘山寨’食品就難在此處。”李帆説。
建議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健全追溯體系,全鏈條治理“山寨”食品
面對因“山寨”食品價格低廉,大多數消費者不願耗費大量時間精力維權的現狀,維護市場秩序還需要各級政府與監管部門加大事前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生産、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
江西新餘市讀者廖海金是一名基層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他説,目前各地執法水準、認定標準不一。由於執法水準以及法律裁量標準不統一,對“山寨”食品是否構成侵權認定不一致。“對於此類案件,甚至出現了有的地區受理、有的地區不受理的情況,存在監管漏洞。還有一些地方的監管部門對食品造假行為的查處不夠及時、不夠徹底,導致一些造假者逍遙法外。”
目前,我國對食品造假者的懲罰力度雖然在不斷加大,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難以對造假者形成足夠威懾力。一些造假者僅僅受到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較輕的處罰,相對於不法行為獲取的高額利潤,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他們在利益驅使下,很容易再次鋌而走險。
“為了有效遏制食品造假行為,必須對造假者嚴厲懲處。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對食品造假者的處罰標準。對於嚴重的食品造假行為,要加大刑事處罰力度,不僅要罰款、吊銷營業執照,還應依法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責任,讓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價。”劉俊海説。
針對“山寨”食品在生産以及供銷等環節比較隱蔽的問題,李帆建議執法和監管部門利用線上銷售的數據進行分析,追溯産品的銷售商和生産商,從而掌握侵權主體和行為的相關證據。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監管部門可以更高效地識別和追蹤“山寨”食品的生産和銷售鏈條,提高執法效率。
“同時,電商平臺應建立商品審核機制,對入駐商家進行資質審核和監控,並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由於‘山寨’食品有別於其他侵權産品,建議電商平臺可以針對‘山寨’食品設立專門的投訴渠道和投訴處理機制。”李帆説。
“還應該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消費者積極舉報不正規的食品。”安徽廬江縣讀者汪代華建議,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屬實的消費者給予一定的獎勵,提高消費者的監督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