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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警 海南發佈6件種業領域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24-05-21 13:37:27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王靜

為進一步加強種業市場凈化,營造保護種業智慧財産權,嚴厲打擊種業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遴選了近三年內具有社會影響力和典型代表性的海南種業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示警,通過案例震懾種業違法行為,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案例相關查處照片

本次發佈的海南種業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的類型包含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假種子、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當備案而未備案、偷盜育種材料等案件;涉及的種業環節涵蓋植物新品種權臨時保護期、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期、種子生産、銷售、種植等,均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海南種業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甜瓜“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情摘要

“都蜜5號”是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植物新品種。某(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種業公司)認為,在植物新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臨時保護期內,新疆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業科技公司)以“世紀蜜二十五號”之名生産、銷售實為“都蜜5號”的種子。某種業公司遂起訴至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産權法院,並提交其在起訴前單方委託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農業科技公司停止生産、銷售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被告某農業科技公司認為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訴種子與“都蜜5號”不是同一品種。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産權法院從嚴審查證據的證明力,最終對鑒定報告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認定“世紀蜜二十五號”與“都蜜5號”為相同品種。綜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種植時間、銷售單價和數量等情節,以及某種業公司因本案訴訟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某農業科技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於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施行後,對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相關規定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具有參考性。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對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中是否應支援權利人關於合理開支請求的處理具有指導性。權利人基於正當理由提起訴訟所産生的合理費用,宜作為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考慮因素,由被訴一方適當分擔。

二是本案對權利人在起訴前單方委託鑒定所提交的鑒定報告的審查具有典型性。權利人在起訴前單方委託鑒定所提交的鑒定報告,在法律性質上並非鑒定意見,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採信,宜參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鑒定意見的審查規則,從樣品來源、鑒定資質、適用的鑒定規則和測試方法等方面,從嚴審查證據的證明力。

三是本案判決生效後,對系列案件的處理産生了有益的推動作用,促成另案當事人達成70萬元的使用費支付協議和品種權許可協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水稻“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湖南某種業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某種業研究院)係“隆科638S”的品種權人,“隆科638S”作為母本與父本“R1377”組配繁育“隆兩優1377”。某種業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亞市崖州區發現被告張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生産“隆兩優1377”水稻品種,並向三亞市農業農村局、三亞市行政綜合執法局進行投訴。經行政機關查處,發現張某生産涉案種子439包,合計約35120斤。經鑒定,涉案種子樣品與“隆兩優1377”係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某種業研究院向法院起訴主張,張某侵犯其“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生産的全部侵權種子産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並參考“隆兩優1377”的銷售價格,主張判令張某賠償含維權合理支出3.5萬元在內的經濟損失共50萬元。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品種權人已經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張某使用“隆科638S”生産“隆兩優1377”的情形下,應轉移舉證責任,由被告張某提出涉案品種來源於其他親本的相關證據。最終,被告張某未提出親本相關證據,亦未提出其家庭承包土地的相關證據,未對其在三亞市生産雜交水稻上萬斤給予合理解釋,法院認定被告張某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規定的“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産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被告張某侵權行為成立。綜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某種業研究院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參考某種業研究院許可關聯公司生産、銷售“隆兩優1377”品種的情況,判決被告張某立即停止對某種業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三亞南繁育種基地,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産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而侵權的典型案件。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本案在品種權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情況下,通過對侵權人生産的子代種子進行檢驗和鑒定推定侵權行為成立。案件將技術規則和訴訟規則相結合,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降低維權難度的角度出發,在品種權人已經初步舉證的情況下,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被訴侵權人,加強對品種權人的保護力度。

二是對被訴侵權人異地生産種子的非典型農民自繁自用行為進行嚴格認定,判斷是否構成農民自繁自用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是否營利等因素,並且農民自繁自用應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範圍內進行。

三是本案開創性的在雙方均未提供涉案種子實際去向的情況下,對銷毀種子産品及其全部母本種子的訴訟請求作出處理,認定如權利人後續發現涉案侵權種子産品及其全部母本種子實際去向,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侵權人對該涉案侵權種子産品及其全部母本種子做消滅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的處理。

案例三:甜瓜“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

案情摘要

2021年8月,根據舉報線索,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行政執法局、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局、農業農村局等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到海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涉嫌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甜瓜品種8個,分別為“美思蜜大果508”“耀豐925”“耀豐大果508”“芬收25號”“美思達大果625”“誠意1號”“美思蜜25號”和“耀豐25號”,種子貨值合計人民幣42370.8元。在各方共同見證下,委託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涉案的8個甜瓜品種種子進行抽樣、檢測。檢驗報告顯示,涉案的“美思蜜大果508”等8個甜瓜品種與已登記並授權品種“都蜜5號”遺傳相似度均為100%,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根據《種子法》等的相關規定,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都蜜5號”品種權行為;2.沒收涉案種子;3.給予罰款計人民幣105000元。該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後,自覺履行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根據舉報線索,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查處的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公安部門的提前介入,有效地維護了現場秩序,震懾了不法分子;執法部門迅速反應,調查取證,確保了樣品資訊的完整性;通過委託具有資質的農作物種子品質檢驗機構對涉案種子進行檢測,為案件提供了重要證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的擴大,為相關案件的查處提供了範例。

本案提醒種子經營者,在採購種子時應對種子的生産經營許可資訊、品種審定、登記、資訊代碼、檢疫證明編號等資訊進行核對,維護自身權益,保護育種者及購種者合法權益。

案例四:銷售“白皮袋”種子案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海南某農業有限公司舉報稱,該公司從種子銷售商周某處購買的種子品質有問題,導致其種植的343畝毛豆品質較差。經查明,種子銷售商周某共向該公司銷售毛豆種子7250斤,銷售金額107625元;涉案毛豆種子用尼龍袋包裝,無種子標簽標識,俗稱“白皮袋”種子,根據《種子法》認定為假種子。由於當事人周某銷售假種子産品的行為已涉嫌犯罪,2022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共向我省銷售此類毛豆種子達4.8萬餘斤,致使被害人鄧某、賈某等人在種植生産中遭受重大損失,金額共計340余萬元。公安部門已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查獲假毛豆種子、無標簽包裝袋、打包封口機等涉案物品一批。該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目前,公安機關已偵辦完結,檢察機關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舉報資訊有效查辦並及時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銷售“白皮袋”種子,侵害購種者權益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種子法》明確規定沒有標簽的種子為假種子,這為依法打擊制售“白皮袋”種子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涉案假種子數量多,貨值金額大,銷售範圍涉及多個省份,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周某涉嫌銷售假種子案移送至白沙黎族自治縣公安局。白沙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在省級公安、農業農村部門的大力協助下,跨省辦案,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制止了坑農害農違法行為的繼續擴大,為我省相關案件的查處提供了示範。

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的現象屢見不鮮。本案再次提醒購種者,“白皮袋”種子品質無法得到保障,極易造成種植生産損失,引發種子品質糾紛。銷售“白皮袋”種子擾亂種子市場秩序,侵害購種人的合法權益,影響農業生産安全,是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

案例五: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案

案情摘要

2022年4月,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對轄區內種子經營門店進行巡查檢查時,發現海南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不再分裝的包裝哈密瓜種子未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經查明,該公司于2021年底購進117包“豐田蜜25”哈密瓜種子,其中13包種子自用,其餘104包種子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為20700元。2022年9月,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種子法》規定,沒收當事人海南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違法所得20700元,並處罰款1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備案而未備案受到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

本案提醒種子經營者,《種子法》明確規定,種子生産經營者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産經營者以書面委託生産、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備案並建立種子銷售臺賬是種子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各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將不斷通過行政執法檢查,打擊各類違法行為,保護購種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種子市場秩序。

案例六:偷盜育種材料案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某種子集團有限公司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三亞南繁育種基地部分水稻科研材料被盜。同日,違法行為人王某被民警抓獲。經查明,違法行為人王某對其盜竊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盜竊稻穗共0.7公斤。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對王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王某處行政拘留10日。為做到及時處罰,已由王某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濱縣拘留所執行拘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三亞南繁基地盜竊育種科研材料,違法人最終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典型案例。

本案提醒南繁育制種單位應提高加強繁育材料商業秘密保護和管理的意識。在單位內部應制訂保密相關制度,限制育種材料接觸範圍,完善防護設施;特別注意保存育種過程中獲得的中間材料及育種過程中使用經費的相關票據,以便發生類似盜竊案件時可以追究違法人員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南繁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南繁科研繁育材料的安全保護和宣傳,完善育種材料的價格評估體系,嚴厲打擊此類惡意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保護原始創新,共同促進南繁産業健康和有序發展。(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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