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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制宜辦公司 助力合作社高品質發展

發佈時間:2023-01-03 13:50:49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王靜

中國網訊 10多年來,伴隨著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合作社辦公司也呈現日益增多勢頭。截至2020年底,全國有9994家農民合作社投資興辦7928家公司。

農民合作社辦公司在我國得到了法律和政策支援,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農業農村部關於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農經發〔2022〕1號)提出,鼓勵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採取出資新設、收購或入股等形式辦公司,以所辦公司為平臺整合資源要素、延長産業鏈條、提升經營效益。

農民合作社為何選擇辦公司?從實踐來看,能給合作社帶來不少好處,主要有:一是有助於延伸産業鏈條。廣水市應山紅星養殖專業合作社參股成立湖北楚丹禽業有限公司,克服了松花蛋擴大生産瓶頸,通過開發老鴨湯、板鴨等熟食産品和電商銷售、對接外部産學研資源,有效延伸了産業鏈,提升了價值鏈。二是便於集聚資源要素。合作社辦公司能夠以後者為平臺,更好吸收整合資金、技術、人才、資訊等資源要素,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上海市一家蔬菜合作社計劃建設中央廚房,因無法繳納社保致使吸納年輕人加盟受限,之後依靠成立公司,實現高薪聘請專業技術人員5名,逐漸發展成為該領域上海地區數一數二的頭部企業。三是獲得制度互補紅利。合作社與公司具有迥異的組織屬性,合作制與公司制各具優缺點。合作制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一人一票決策”“所有者、決策者、惠顧者統一”,相比公司制,具有組織成本高、決策效率低的制度缺陷。通過辦公司,合作社將市場競爭度高的産前、産後領域交由專業的團隊運營,採取現代企業運營機制,可以更好地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從而實現制度的揚長避短、取長補短,促進合作社做大做強。

雖然一些合作社通過辦公司取得了成效,但對此仍需保持清醒的認識。其一,並不是每家合作社都需要辦公司。辦或不辦,應實事求是、因社制宜,綜合考慮自身經濟實力、經營能力、發展階段等客觀因素。其二,辦公司不是解決合作社面臨問題的萬能良藥。鋻於現實中合作社辦公司以參股為多,難免導致合作社缺少話語權、與公司業務不相關,從而達不到辦公司的初衷。三是辦公司有的是因應之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極大地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合作社營商環境日益向好。但在一些地方和領域,依然存在合作社被另眼相看、人為設置或抬高辦事門檻的情形。為因應這些因素,一些合作社才選擇辦公司,以獲取平等地位,順暢對接外部,開展相關業務。

因此,既要看到合作社辦公司是經營主體為突破身份局限和發展瓶頸的主動求變,又要看到背後綜合現實動因。作為合作社發展政策的制定者和合作事業參與者、推動者,更應從制度制定、宣傳引導上下工夫,為合作社正名,在合作社辦公司方面給予實際幫助,讓合作社有更多元的“造船出海”選擇,切實將合作社的組織優勢和經營優勢轉化為産業發展優勢,發揮在鄉村振興中的應有作用。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202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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