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案例指導的要求,提升地方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辦案水準,3月1日,農業農村部發佈第一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供各地執法辦案參考借鑒。
指導案例一《天津市寶坻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涉及經營假種子違法行為的處理規則。根據《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生産經營假種子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並處罰款。該案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追回已銷售的假種子,並與購種農戶簽訂賠償協議,符合《行政處罰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只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罰款,未吊銷其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體現了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
指導案例二《浙江省溫州市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劣種子案》涉及農業執法辦案中的調查取證技巧。該案中,農業農村部門從涉案種子的上游供貨商、下游農戶銷售兩個方向,對進貨、銷貨、存貨三個渠道開展全面調查取證,準確查明瞭當事人經營劣種子的事實,對違法種子數量、貨值和違法所得及危害後果等進行了準確認定,並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
指導案例三《江西省樂安縣某農資門市部經營劣質農藥案》涉及執法辦案機制創新。該案係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異地交叉監督抽檢發現,並及時移送違法行為地農業農村部門立案查處。這種執法辦案方式既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又有利於落實檢打聯動機制。
指導案例四《廣東省廣州市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超出標簽標注的使用範圍使用農藥案》涉及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執法中的“檢打聯動”機制。該案中,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機構通過例行監測發現違法線索,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立即跟進開展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檢。在農産品抽檢結果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沒有放鬆警惕“一走了之”,而是繼續通過檢查農藥倉庫、查詢農藥使用臺賬和詢問種植主管人員等方式,最終查明當事人在農産品生産過程中存在超出農藥標簽標注範圍使用農藥的違法行為。
指導案例五《江蘇省蘇州市某漁藥飼料店經營假獸藥案》涉及水産養殖中使用的“水質改良劑”“清塘劑”等産品的認定和處理規則。該案中,雖然涉案産品標示為“非藥品”和“水體環境修復劑”,但標簽和説明書“適應症”“功能用途”部分明確標明其對水産動物細菌、病毒、真菌等具有抑制、殺滅或清除功能,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將其認定為獸藥。經進一步調查取證,確認其未取得獸藥産品批准文號,遂按經營假獸藥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指導案例六《江蘇省蘇州市某飼料有限公司生産與標簽標示內容不一致的飼料案》涉及飼料執法中有效成分含量認定問題。該案中,當事人生産的飼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於標簽值,違反了飼料管理法規要求,嚴重損害養殖者合法權益。農業農村部門對問題飼料依法抽樣送檢,並根據檢測結果第一時間立案查處,有效防止了問題飼料流入市場,保障了養殖者利益。
指導案例七《湖南省長沙市肖某、黎某未經定點屠宰許可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涉及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機制。近年來,受高額利潤驅使,生豬私屠濫宰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但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受執法手段限制,農業農村部門調查取證難度大。該案中,農業農村部門在前期摸排基礎上,判斷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獲取了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的關鍵證據,順利偵破了案件。
指導案例八《湖南省湘潭市張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涉及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處理規則。該案中,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行為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同時,為保障當事人利益,在其具備補檢條件的情況下,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實施補檢,以對當事人權益減損最小的方式開展執法,減少了當事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符合法治精神。
指導案例九《重慶市江津區羅某、謝某某非法捕撈水産品案》涉及禁漁期(區)內使用電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行為的處理規則。該案發生在長江禁捕水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撈水産品,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與當事人訂立協議,由當事人購買魚苗增殖放流,有利於減輕和消除違法後果,恢復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指導案例十《浙江省桐鄉市陳某非法購買、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涉及檢察機關向行政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書的處理。實踐中,農業農村部門發現農業行政違法案件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另一方面,對於司法機關移送農業農村部門的案件,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該案中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書,及時對野生動物保護違法案件立案查處,為如何處理檢察建議提供了較好範例。
相關連結:農業農村部關於發佈第一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103/t20210303_63626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