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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安樂死”的倫理爭論 肖 巍  
 

近日來,美國社會關於“安樂死”的倫理爭論由於特麗夏沃案例再度掀起高潮。

美國總統布希已于3月21日簽署了美國國會史無前例通過的緊急法案,要求延續佛羅裏達州腦部嚴重損傷、呈植物人狀態15年的婦女特麗夏沃的生命。布希在白宮發表聲明説:“我國的社會、法律和法庭必須有重視生命的推定。”“我今天簽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法律將允許聯邦法庭審理特麗夏沃提出或代表她提出的請求,即不要妨害她想留住或除去維生所需的食物、流液、或者醫療的權利。”在這之前,特麗的父母與其丈夫之間關於是否“拔管”的“生死訴訟”已經歷時7年。在這場官司中,根據法院的裁決,特麗的進食管曾先後2次被拔除,後又根據州議會緊急通過的法令而2次重新插上。3月18日醫生根據佛羅裏達州一家法庭的裁決,再次拔除了維持特麗生命的進食管,使其進入“自由死亡”狀態。3月31日,特麗在其進食管被拔除13天之後死亡。

儘管這一案例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但從生命倫理學領域來説,這只是為西方社會長期以來關於“安樂死”的倫理爭論提供一個新的案例。“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終”或者“無痛苦”的死亡,在20世紀,也解釋為“仁慈的殺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屬的要求,對於身患不治之症,瀕臨死亡,而又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醫學手段使其無痛苦地死亡。

安樂死概念本身也是頗有爭議的。一些學者認為,“安樂死”的概念是含糊的,應當用“聽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殺死”三個概念來替代。“聽任死亡”指的是當一個人患有所有醫療處置都毫無效果的晚期疾病時,讓患者在舒適、平靜和尊嚴中自然的死亡。 “仁慈助死”是指根據患者的要求,採取直接行動結束其生命,這實際上等於一種受助自殺。“仁慈殺死”指的是不經患者同意,由某人採取直接的行動結束其生命。這一決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認定為不再“有意義”,而且如果患者能夠講話,他也會表達出求死的願望。

在研究安樂死問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作出兩種區分:1、就安樂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動安樂死”和“主動安樂死”。“聽任死亡”相當於“被動安樂死”, 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殺死”可以理解為“主動安樂死”,1986年,美國醫學會倫理司法委員會宣佈,對於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醫生可以根據倫理判斷停止包括食物和飲水在內的“所有維持生命的醫療手段,這實際上是對被動安樂死的認可。2、就當事人的意願而言,包括了“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或是由行為的接受者來完成,或是應行為接受者的要求來完成,而“非自願安樂死”是指在沒有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完成的安樂死,這或是因為患者沒有能力作出決定,或是因為患者的意願無法知道。安樂死也能夠在違背某人的意願情況下完成,這也屬於“非自願安樂死”。多數安樂死的討論拒絕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願安樂死”。按照上述分類,近來被媒體吵得沸沸颺颺的特麗案例從安樂死的方式來説,屬於“聽任死亡”或者是“被動安樂死”,而就當事人的意願而言,則相當於“非自願安樂死”。

在關於安樂死的倫理爭論中,主要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堅持反對安樂死,其理由在於:1、儘管安樂死出於免除病人痛苦的動機,儘管人們認為這對病人和家屬都是件好事,但事實上家屬不僅要承擔失去親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對來自社會各方的壓力。2、安樂死的行為或許是出於病人的意願,但在病痛、恐懼和精神壓力的情況下,病人或許作出的並非是理性的決定。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們只是自己生命的侍者,生死應當聽候自然。4、“好死不如賴活著”,生命的價值要高於死亡的價值。5、安樂死可能使醫生放棄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醫學的內在本質和使命。6、病人家屬、醫生可能為了個人的利益利用安樂死謀殺病人。另一種觀點是贊成安樂死,其理由是:1、安樂死可以免除臨終病人的痛苦,對於垂危病人的痛苦不採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樂死可以免除鉅額的醫療費用,不僅解除病人家屬的經濟負擔,而且有利於社會醫療資源的公正分配。3、安樂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終體現,人們有權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嚴中死去。

安樂死的提出首先是當代醫學科學能夠成功地延緩死亡的結果。現代醫療設備可以使一個心肺功能喪失的患者仍舊可以靠呼吸器、心臟起搏器等設備活下去,這就帶來人們對於生命品質和意義的不同以往的關注和思考。同時,由於現代社會民主政治和人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對於生命和死亡問題的思考也越發地體現不同的道德抉擇。

然而,如今西方社會關於安樂死的倫理爭論不僅由於類似特麗的案例牽動著人心,攪動著政壇,也使司法部門不時地陷入困境,這種局面催促著各國關於安樂死問題的立法以及公眾對於這些法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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