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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供水及衛生救助最低標準是人道主義憲章規定的人道原則和權利的一種具體表現。憲章關注維持自然災害和武裝衝突發生地災民經常正常生活的基本需要。這在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主義法和難民法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所有賑災救助組織正是以此為依據提供救助的,並且這種救助符合人道、公平原則以及《國際紅十字會、紅新月會及非政府組織賑災行動準則》規定的其他原則。人道主義憲章重申以下三條重要原則:
●災民享有正常生活權利的原則;
●武裝人員與非武裝人員區別對待原則;
●禁止驅逐原則。
最低救助標準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直接關係到災民的權利;另一類關係到救助組織實施救助時確保災民獲得這些權利。還有一類則兩種情形兼而有之。
緊急情況下食品的重要性
災害發生初期,獲取食物和適當的營養是人們維持生存的關鍵因素。營養不良可直接或間接影響健康,是最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甚至是死亡的首要原因。營養不良對幼嬰、少年、青年、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其他成年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但對6月齡至5歲幼兒的影響最為嚴重。
營養救助計劃的目的是矯正和防止營養不良。矯正營養不良可以採取適當的飲食、藥物治療和/或輔助療法。預防營養不良的目的是確保災民都能夠獲取量足質好的食品,而且能夠安全地烹制和食用,保證每個人都能得到所需的營養需要。
在家庭中食品一般主要由婦女負責,她們對確保營養計劃公平、公正及順利實施起著重要作用。例如,她們在有關食品供應機制以及災民如何獲取食品等方面可提供有價值的資訊,並且對不同性別和文化習俗有著透徹的理解,而性別和文化習俗影響著災民群體中不同成員營養計劃的實施。因此,只要有可能,鼓勵婦女參與營養計劃的設計和實施,這是至關重要的。
本章概覽
本章共分四節,每一節包含以下內容:
●救助最低標準:規定了不同地區營養救助應達到的最低水準。
●關鍵指標:即指示災民是否得到最低救助標準的一系列“信號”。這些指標既檢驗了計劃的有效性,又可以監控計劃實施措施的可行性。這些標準有的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
●救助指導:包括在不同的情況下應用上述標準時應特別考慮的問題,解決實際問題時的指導意見以及建議優先考慮解決的問題。可能還包括與救助標準或指標有關的一些關鍵性問題,以及對現有知識條件下被認為是難點、分歧點和空白點的描述。填補這些空白點或化解有關難點有助於將來進一步完善供水及衛生救助最低標準。
本章的前三部分,即災情分析、災民的一般營養救助、營養不良者的營養供給,是營養學家在賑災中提供營養救助常常遵循的程式。首先,他們需要了解問題的實質。其次,解決多數人(即一般人)的營養問題以避免情況進一步惡化。最後,採取措施減少因營養不良造成災民的死亡和發病的危險。第四部分是人力資源及其培訓,適應于所有的工作和處理有關實施有效營養救助計劃所需的人力問題。
章末有四個附錄:術語和縮寫詞、災民應急的最低營養需要量、微量營養強化供給、主要參考文獻。礦物質的最低營養標準不包括在附錄2中。
如有必要,可參考其他部分的技術標準。這樣做的目的是強調各部分之間的密切聯繫,某一個方面的救助工作取得進展有賴於其他方面的救助行動。
需特別指出的是,營養標準和食品標準的關係極為密切。就對災情評估和需求認定所需的資訊看,兩種標準存在很多交叉,救助中對二者的需求方面也有共同點。
營養救助和食品救助之所以分成獨立的兩章有以下三個原因。第一,營養救助要比簡單的食品救助複雜得多。第二,食品救助計劃附帶有關財務和後勤管理程式的特殊要求,把這兩部分合在一起內容太長,範圍也太廣。第三,營養涉及廣泛的食品安全問題,而不僅僅是食品救助。食品救助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食品安全需制定更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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